“妻”跟“妾”的区别是什么t


一个男人只能同时有一个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时间也只能有一个皇后,在我们老祖宗的脑袋里,妻与妾完全是两个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并论。(平民之家,有平妻的说法。但平妻与妾地位等同,不可与正妻同日而语)妻  “妻”是应父母之言媒妁之约,明媒正娶过来的,是“正室”;妾  妾则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可称之为“妻”。历史记载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说了。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夫妻。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小儿女们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1]古时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可娶二妻,却没让人不许纳妾,娶“二妻”犯法,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要,虽然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分别。汉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儿子,你即使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因为要逼你纳妾。   “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你有了一个明媒正娶的老婆,还要明媒正娶一个老婆的话,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个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过减轻一点罢了。所以,三妻四妾并不是说你可以娶三个老婆,而是说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个,但不能同时娶两个。否则不仅要判刑,还要强迫与二婆离婚。   虽然老婆只能娶一个,妾却可以多娶,因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触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   妾的地位当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就是有义务陪男主人睡觉,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环。比如《红楼梦》里的袭人。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而且,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但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主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关系的平衡极为重要,得宠与失宠时时会引发家庭矛盾,而对于妾来说,唯有性生活,她们是与妻子一样享有权利的,并且,由于负有生育的职责,她们比妻子更优越,能时常与丈夫接触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与丈夫通宵相守,必须在性交完毕后即离去。古代娶妾和娶妻婚礼的不同  娶妻是非常正规的,需要门当户对,占卜八字,明媒正娶,男方所下聘礼和女方的嫁妆都十分丰厚,结婚时需要“十里红妆”的迎送亲队伍,女子着大红嫁衣,新郎披红挂彩乘马亲自迎亲,队伍在官道上拥有优先通过权,大小官员都要回避,这是南宋时留下的传统。女子到男方家,男方需中门大开,高搭喜棚,所有门庭披红挂彩,遍请亲朋好友,拜天地父母,之后告祖宗,入宗谱,皇帝娶皇后则通过午门等所有大门的中门,古代除皇帝也只有新科状元才能有此殊荣。婚后三日回门,妻子着仍着红衣,此外妻子为家庭内务之主,统领妻妾,管理家务,拥有对妾的惩罚和管理权。   妾就简单多了,只需一乘小轿,由侧门入男方家,不会迎亲,聘礼很少,一般也无嫁妆,男方一般只请族内亲朋,只有内院才简单的挂几幅红绸,外面看不出此家在办喜事,婚后回门,女子只能穿蓝色衣服,妾在家庭中虽然也是主子,但也仅比下人强些,甚至不如管家或老家人混得开,如果能生的一男半女,也需可入宗谱。皇家的妃嫔答应等则由神武门入宫,虽也有个册封典礼,但规模和隆重程度与大婚显然无法同日而语。古代夫与妻妾的相处  在古代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但是,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只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算主子。同时,妾在家庭中的权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首先,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如《红楼梦》中,贾政之妾赵姨娘,不但全府上下主子都看不起她,就连稍有脸面的丫环婢女也不把她放在眼里。赵姨娘的亲生女儿探春并不认她为母亲,也不认生母的弟弟为舅舅,她只认贾政的正妻王夫人为母亲。母女应有的生身血缘关系在宗法制的道德规范下成为主奴关系了。对于妾来说,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代替正妻生育的人。由于嫡庶之分甚严,妾的地位低下,正妻去世后,必须再娶一个妻子,以至造成诸多弊端。   此外,在与丈夫的关系中,如果说“夫为妻纲”,夫妻之间本来就不平等,那么,妾与丈夫的关系就更不平等了。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庭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很多人因为电视剧的误导经常觉得妻妾地位是一样的,妻妾在家里各种争斗主权,今天就随口说一下妻妾的权力跟分别吧。 1、妻是正娶,妾是纳妾。 ――《周礼》妻曰娶,妾曰纳。 2、妻是明媒正娶,妾则是拿东西买来的。 ――《礼记》 “妾合买者 以其贱同公物也。” 3、妻需要通过三媒六聘才可以到家。男子对娶妻子非常重视,从纳彩到下聘到结婚都必须亲自去。 ――《仪礼・士昏礼第二》第一:纳采第二:问名第三:纳吉第四:纳徵第五:请期第六:亲迎。 4、妾是作为一个附属品存在的。意思是说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物,为了繁衍后代才存在的。 ――《汇苑》曰 “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 5、男人跟妾产生感情是丢人的。 春秋时期鲁国大夫公父文伯死了以后,其母敬姜在殡葬礼上对妾说,在葬礼上你不能哭,不许愁眉苦脸,不然别人会误以为你跟我儿子有感情,你们不能给我儿子丢人。――《国语・鲁语》 6、妾等于物品,可以交易,可以随时买卖、赠送、打骂,而妻子却不能。 ――《唐律疏议》“妾乃贱流”、“妾通买卖”。 7、妾不能扶正做妻。当然这种规矩也不是绝对如果妻死前要求扶正哪位小妾,那么小妾是可以为正的。主要看历代不同的规定。 ――《唐律疏议》“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谷梁传》“毋为妾为妻”。 8、妾可以跟物品交换。比如苏东坡的小妾春娘,长得很漂亮,有朋友拿一匹骏马跟苏东坡换小妾,苏东坡马上就答应了。结果小妾春娘却不从,跳井自杀。 ――《情史类略・附卷十三》 9、妾是享有遗产继承权的。比如老爷死的时候妾没有被遣散或者遗产里写了妾可以继承某些财产,这样是合法的。再比如如果嫡长子的母亲死了,妾有义务抚养嫡长子 ,拿到部分田地,但是不能改嫁,改嫁以后一分钱都拿不走。 ――《实政录》卷三《恶风当戒者十》 翻译下来如下:在一个很有钱的家庭里,丈夫死了的话,留下来的未亡人如果有儿子,那么全部继承丈夫产业,这种继承,实际上是儿子继承,产权在儿子名下,寡母并无所有权,只是在儿子未成年时由其掌握,如果自己没有生无子,而丈夫在世时有收养的儿子,寡妇和养子接受遗产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给丈夫血缘男性近亲平分,如果没有养子,但是有女儿,也是继承三分之一遗产,以便礼节之用,女子成婚时候家里给嫁妆是另外一回事儿,如果完全的膝下无子女,就给寡妇留下二顷田,让她吃饭穿衣,未亡人如果坚持寡居,她所继承的遗产可以变卖度日,可以出借给人,亲戚之间不许阻拦,违反者可以告官打官司,未亡人如果被娘家唆调改嫁,不得带走原夫的遗产。其余如果有被告逼迫寡妇奸、盗、逼嫁逼分、强侵强卖的,经过未亡人指证真实,官府会将犯人按照法律重究。而且不能欺负寡妇,寡妇所得的田宅不能拿去强卖,违反者重罚。 10、婢如同畜产妾的地位比通房丫头又要高一点。妾是有义务为丈夫诞下子嗣的。可以跟主人行房事、不做事。而通房丫头也可以被主人抓来行房事。但是还必须做丫鬟该做的工作。 ――《唐律卷二十二》古者以赃没为奴婢故有官、私奴婢之限。荀子云臧获。即奴婢也。此等并同畜产。 11、私奔的人只能做妾不能为正妻。这也是当初卓文君跟司马相如私奔以后。卓文君求助于父亲卓王孙,卓王孙表示一分钱不给的原因。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 12、古代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三妻四妾的。任何阶段对于妻妾的数量都是有限定的大夫只能纳两妾士族只能纳一妾。 ――《周礼》王之妃百二十人,後一人、夫人三人、嫔九人、世妇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 13、有钱人也不可以随便纳妾。古代纳妾是有规定的如果妻子超过50岁还不能为家族诞下子嗣才可以纳妾一名。这种50岁的界定是根据《黄帝内经》来算的。黄帝内经表示,女子七七而绝经。 ――《大明律・户律・婚姻门》 “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 ――《黄帝内经・上古天真论》14、丈夫、妻打伤死小妾无须负法律责任,甚至都不能告到官府去。 汉朝跋扈将军梁冀,藏了小妾友通期在别墅,正妻孙寿发现以后派人把友通期抓到身边,剪头发、毁面容,鞭挞虐待。事后梁冀依然与友通期生了一个儿子伯玉,孙寿大怒,派儿子梁彻去杀了友其通。虽然没有找到私生子,但是也把她家人都杀了。梁冀拿她没有任何办法。15、丈夫打伤妻需要坐牢,打死妻必须偿命。 ――《唐律》殴伤妻者 减凡人二等 死者 以凡人论。 这些里面也分各个朝代不一样的情况,都不是定论,详情请看出处是哪个朝代。还有就是,法理之外也有人情,或者法律虽然是这样,但是尊不遵守,也不能确定,只能说有我以上列的这种规定


本文链接:https://www.u1e.cn/xiehouyu/a/bb1f38f2e5403cbdf75f26e7 [复制]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