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经里常把和尚穿的袈裟称作什么?


粪扫衣初期佛教比丘以极为简朴的生活方式游行人间,阿兰若者、乞食者与粪扫衣者是当时比丘生活的真实写照。随着竹林精舍等僧院的出现,比丘的生活方式也在发生着转变。 粪扫衣作为头陀时期的必需品,在僧院集体的生活中渐渐地消失。为了突出沙门修道的特征,僧院比丘则将布施所得的衣料染成坏色,一般称之为袈裟。 粪扫衣作为佛教比丘的最初衣制,也是当时出家修道者的常法。佛教的比丘在受具足戒时必须以四依为生涯,四依生涯就是常乞食、粪扫衣、树下坐与陈弃药。除此之外的施食、施衣、精舍及医药的获得则称之为余得。 根据律藏的衣犍度记载,比丘行至坟间拾取衣料,因此粪扫衣主要冢间衣即死者的衣物或送葬衣。与粪扫衣并列举出的还有市场中丢弃的衣料。 《五分律》卷二十一记载了粪扫衣的种类:1、王受位时所弃故衣,2、冢间衣,3、覆冢衣,4、巷中衣,5、新嫁女所弃衣,6、女嫁时显节操衣,7、产妇衣,8、牛嚼衣,9、鼠咬衣,10、火烧衣。 《四分律》卷三十九也记载了十种粪扫衣:1、牛嚼衣,2、鼠齿衣,3、烧衣,4、月水衣, 5、产妇衣,6、神庙中衣,7、冢间衣,8、求愿衣,9、受王职衣,10、往还衣。在以上的衣类中,“王受位时所弃故衣”则指升任新职时所丢弃的旧衣;“覆冢衣”则是死者的亲族为表达对死者的哀思而覆盖在坟墓上的衣服,但比丘取覆冢衣时也曾引起了冢主的误会,认为比丘偷取其先人的衣物,于是佛陀指出:“不应取!若聚落移去于后有者,听作粪扫衣意取”。 在汉译的律藏中,《十诵律》只举出了四种粪扫衣:1、冢间衣,2、出来衣,3、土衣,4、无主衣。此中“冢间衣”指用来缠裹死尸而丢弃在坟间的衣料;“出来衣”指缠裹死尸的衣料而又用来布施比丘;“土衣”指被丢弃在坟间、巷陌及垃圾场所的衣料;“无主衣”指散落在村落或空地的无主衣料。佛教比丘以四依为生涯,其根本目的在于断除贪欲,远离对物质生活的执着,但作为人间修道的比丘为获得粪扫衣也发生过种种争执。同时取居士挂在墙上的浣洗衣物,若以粪扫衣心取而非盗心取者则不犯戒。穿战场上的死者衣及断事处(刑场)的死者衣等事件也时有发生。于是佛陀规定,战场上的死者衣,应在军人离去之后取。否则会被军人误解为比丘在欣喜死者的伤亡。当死者家属在收拾尸骨时,因死者的衣物被比丘取走而无法辨认,佛陀进一步规定说,应在无人时拾取衣料。当比丘拾取断事处的死者衣后,没有立即进行坏色处理,致使死者的家属经常向死者的衣物哭泣,因此,佛陀令比丘在拾取断事处衣后,应在短时间内将其改制成比丘衣。 化地部律藏对粪扫衣的获取途径及浣洗等问题也作了规定性的说明,若于街巷中拾到粪扫衣,应看衣上是否已有灰尘及日晒多久,同时还需要顾盼左右,进一步确认此衣是否有主,以避免偷衣之嫌。拾到的粪扫衣需洗净后方可穿着入室,为不使粪扫衣变质生虫,应将拾到的粪扫衣立即清洗,但禁止用池中水、上流水及净器洗衣。 《五分律》对冢间衣规定说,禁止比丘取刚死不久的冢间衣,“佛言:若新死身来有坏处,起尸鬼犹著,不应取其衣,可以还之。若取未伤坏死人衣,突吉罗”。但又有比丘误解了佛陀的这一规定,为获得冢间衣,竟将一睡卧在冢间人的头打破。于是佛陀又规定:“不应自打,若使人打死尸令坏,犯者,突吉罗”。《五分律》还记载说,诸比丘在拾取粪扫衣时,应根据其重量以及拾取的衣物当中是否存有其他物品,当完全确认后方可拾取。化地部的这些规定,无疑是根本佛教初期僧团的生活写照。 南传律藏的破僧犍度记载了提婆达多(Devadatta)向佛陀提出了五事,分别是林间住、乞食、粪扫衣、树下坐、食鱼肉,其中前四种为比丘的四依生涯,在受比丘戒之际已作为原则被确立。提婆的提案被否定的原因是过分强调原则,而不许有半点的特殊与例外,而这种特殊的例外被《十诵律》称之“余得”,据玄奘法师的记载,提婆达多的教团在七世纪前后还有存在。

袈裟有十二个名字: (一)袈裟,(二)离染服,(三)出世服,(四)无垢衣,(五)忍辱铠,(六)莲花衣,(七)幢相,(八)田相衣,(九)消瘦衣,(十)离尘服,(十一)去秽衣,(十二)振越。


本文链接:https://www.u1e.cn/xiehouyu/a/dee831fc7d64fd511375a664 [复制]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