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滩建筑物建有5年了,水务局现在说违法拆房子合理吗?


从两个方面来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从河道、河滩上能否进行建设的角度
1、《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六十三条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2、《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方面,从您建设的建筑物已经有5年时间,行政机关的执法以及您的维权救济途径的角度
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因此,水务局仅仅说您的建筑物是违法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一步:发现违建,
第二步:立案审批;
第三步:查询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步:制作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同时告知60日内行政复议和6个月内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如果相对人即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将进入下一步。备注:一定不要错过60日内的行政复议期限和6个月以内的行政诉讼期限,错过将丧失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
第七步: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同样要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如果相对人即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将进入下一步。备注:一定不要错过60日内的行政复议期限和6个月以内的行政诉讼期限,错过将丧失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5日公告;
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最后,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
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合理,河滩建房本来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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