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如何进行处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务院第455号令)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具备列条件:   ()主要负责经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四)律、规规定其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实施办》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符合列条件: ()符合所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经安全培训合格销售员经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期零售点淡季实行专柜销售安排专销售专柜相独立并与其柜台保持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面积于10平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其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校、幼园、医院、集贸市场等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六)律、规规定其条件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证应向所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发证机关要求提供其材料 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细则规定各省市区具体条件明确哪省市区能告具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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