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典故出自何人,何时,何处?


出自: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
意思是:只允许州官放火,不允许百姓们点灯。
《老学庵笔记》的写作时间,大约在宋孝宗淳熙末年到宋光宗绍熙初年这几年间。
原文:“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释义:田登做州官时,自己规定要避讳他的名字,谁误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气,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于是人们不得不把“灯”叫作“火”。正月十五摆设花灯,允许民众进城观看,吏卒书写告示,公布在集市上:“本州依照惯例,放火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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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创作背景
《老学庵笔记》是南宋陆游创作的一部笔记,内容多是作者或亲历、或亲见、或亲闻之事、或读书考察的心得,以流畅的笔调书写出来,因此不但内容真实丰富,而且兴趣盎然,是宋人笔记丛中的佼佼者。
《老学庵笔记》不仅在国内有影响,在我们的东邻日本,很早就传了过去,为当地人士爱读之书。
据日本古代一些文籍记载,明成化年间,日本国王源义政因文籍焚于兵火,特地咨大明礼部文,要求赠与中国文籍,所开列的书目就有:《老学庵笔记》全部,与《百川学海》、《北堂书钞》等并列,可见此书在日本之影响。
虽然只是一部篇幅不长的笔记文集,在中日文化交流史上却作出了它的贡献,这是不能不一提的。
陆游(1125―1210年),字务观,号放翁,越州山阴(今浙江绍兴)人。少有大志,二十九岁应进士试,名列第一,因“喜论恢复”,被秦桧除名。孝宗时赐进士出身。任历官枢密院编修兼类圣政所检讨、夔州通判。乾道八年(1172年),入四川宣抚使王炎幕府。
孝宗淳熙五年(1178年),离蜀东归,在江西、浙江等地任职。终因坚持抗金。不为当权者所容而罢官。居故乡山阴二十余年。后曾出修国史,任宝章阁待制。其词风格变化多样,多圆润清逸,不乏忧国伤时、慷慨悲壮之作。有《剑南诗稿》、《渭南文集》、《渭南词》等。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典故出自宋朝诗人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宋朝有一州官名田登,深讳人用其名。以“灯”与“登”同音之故,是以不可言点“灯”,必言点“火”。若人不意触犯,田登辄大怒。农历正月十五,全州欢度元宵,按例大放花灯。官府贴告示时,讳用“灯”字,便在所有告示上大书“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不少外地人见此大为吃惊,问明缘由后,讽云:“真乃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也!”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释义:本义指统治者自己可以胡作非为,老百姓却连正当活动也要受到限制。
现在用来比喻一个人专横霸道,压制他人的正当举动。
陆游(1125年―1210年),字务观,号放翁,汉族,越州山阴(今绍兴)人,南宋文学家、史学家、爱国诗人。 

扩展资料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zhǐ xǔ zhōu guān fàng huǒ,bù xǔ bǎi xìng diǎn dēng),允许当官的放火胡作非为,不允许老百姓点灯照明。指有权有势的人自己可以胡作非为,老百姓却连正当活动也要受到限制。
例如“可是你‘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们偶说一句妨碍的话,你就说不吉利。”――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七十七回
典故
北宋时,常州的太守名叫田登,为人专制蛮横,因为他的名字里有个“登”字,所以不许州内的百姓在谈话时说到任何一个与“登”字同音的字。
于是,只要是与“登”字同音,都要其它字来代替。谁要是触犯了他这个忌讳,便要被加上“侮辱地方长官”的罪名,重则判刑,轻则挨板子。不少吏卒因为说到与“登”同音的字,都遭到鞭打。
一年一度的元宵佳节即将到来。依照以往的惯例,州城里都要放三天焰火,点三天花灯表示庆祝。州府衙门要提前贴出告示,让老百姓到时候前来观灯。
可是这次,却让出告示的官员感到左右为难。怎么写呢?用上“灯”字,要触犯太守;不用“灯”字,意思又表达不明白。想了好久,写告示的小官员只能把“灯”字改成“火”字。这样,告示上就写成了“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告示贴出后,老百姓看了都惊吵喧闹起来。尤其是一些外地来的客人,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还真的以为官府要在城里放三天火呢!
大家纷纷收拾行李,争相离开这是非之地。当地的老百姓,平时对于田登的专制蛮横无理已经是非常不满,这次看了官府贴出的这张告示,更是气愤万分,忿忿地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是什么世道!”
参考资料: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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