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间接税包括哪些


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公元624年,颁布均田令,并将前代的租调制发展为租庸调制。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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