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升堂,衙役站立两旁。


1、“带犯人上堂”:未经审判不能称为犯人;2、“速将尔抢劫杀人之事从实招徕”:有点供诱供之嫌;3、“陈小美:小人实不知此事,从何招来?包公:大胆叼民,谅不动刑你也不招。”:嫌疑人有辩解的权利;4、“大刑侍候”:刑讯逼供是违法的;5、“秋后问斩。退堂。”:犯人吴法律救济权利,即上诉权利。时间仓促,不到之处请谅解。

从现在角度看,关键是古代司法不独立,也就是抓捕,审讯,监督不独立,现在角度就是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到一起了,由此可知:1,未经审判不能称为犯人2,不能诱供,3,不能刑讯逼供4,没有公诉方,也就是现在的检察院派出人员5,法庭不能用刑,6,宣判后应该告知对方有上诉的权利7,没有让对方请律师辩护,可能罪不该死8,没有设立人民陪审员席,9,宣判没有依据什么法律,也没有哪条哪款,只是空口一说,没有法制理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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