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受贿13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50万,判多少年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第二十七节贪污、受贿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 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第一百五十七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七节贪污、受贿罪第一百五十二条【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 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第一百五十三条【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第一百五十七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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