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座次的问题 由来


  法庭上怎样排座次    法庭有两个空间。一个是现实空间,即在一定的房屋内(特殊情况下是露天的),有特定的物的设置以及不同的人扮演不同角色;另一个是虚拟空间,它是在现实空间之上,由法律程序的展开,控辩活动的推进以及法官对案件实体的心证形成等要素和线索构成,即所谓“法的空间”。虚拟空间系观念的构成物,它以现实空间为基础,又与现实空间具有一定的“同构性”。刑诉法学者研究庭审,包括研究程序的展开、追诉和对案件实体心证的形成方式及原因,这是对虚拟空间的探索和构筑。而对于法庭现实空间的研究则往往被这些程序法学者所忽略。  法庭空间的一般特性可以称其为庄严性。这种庄严性表现在法庭建筑的庄严肃穆,法庭设置的秩序明确以及法庭器具的意蕴严肃。再配以仪式化的活动,使国家审判权威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体现。法庭空间设置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各诉讼角色的位置与相对关系,其设置和安排的方式被司法的理念和制度所决定,另一方面又反过来以其文化和心理的作用对程序进行甚至审判的结局产生某种影响。总的看来,在法庭空间设置上,反映现代民主和诉讼合理化观念的设置方式是法官居中同时其位置高于诉讼两造,以示相对于两造的“居于其间、踞于其上”,即审判中心和审判至上。控辩双方相对设置,体现出平等观念。而证人位置则要考虑便于各方观察和审查等技术性问题。大致说来能兼顾价值和技术的法庭设置方式较为合理。  然而,反映不同法律体系的不同理念,法庭布局和设置可能出现差别。其中有三个问题较为突出:  第一个问题,法官位置该不该高出一截。从各国的情况看,法官席的奠基普遍高于其他席位。这种设置有两重意义:一是体现法庭尊严,象征法官在法庭上的崇高地位;二是从上面可以居高临下,观察整个法庭内各种发生的情况,便于法官把握法庭实施诉讼指挥。但在法官及法院在社会和司法体制中的地位有争议时,这种具有象征意义的法庭设置方式也可能发生争议。如1996年3月我国修改刑诉法后,就法庭设置中法官席是否应高于检察官和辩护人席,就有不同意见并引起争议,后来有关机关出来协调,确认法官席高一些是必要的,并发文确定。  第二个问题,检察官的位置设在何处。指检察官应不应当与辩护律师平起平坐。在欧洲大陆,某种国家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理念使检察官的法庭位置可能高于辩护律师。在改革前的波兰,法庭的一端是一个高约两英尺的讲台(与欧洲大陆各国相似),在讲台上有一张长方形的大桌,在桌后面坐着参加庭审的法官们,在桌的右端坐着书记员,检察官则坐在桌子的左端。讲坛前的地面右侧有一张长凳是被告坐席,辩护律师坐在他前面,以便能自由交谈。在左侧有两张长凳,一张给私人控诉者或民事原告,另一张给他们的律师。证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前面。在德国和法国,检察官与辩护方在审判庭上也是有区别的。例如中国刑诉法学者代表团1993年11、12月访问法国、德国,所见德国布兰登堡州中级法院法庭以及法国重罪法庭布局,检察官均是坐在法官一侧,而不是与辩护律师在庭下相对而坐。法国、德国检察官坐在法官一侧,显示其为官方“护法人”的身分,表现了某种职权主义的理念。  在意大利,过去检察官作为司法官员,和审判官一起坐在台上,律师坐在台下。1988年意大利新刑诉法出台,新法改变了过去的法官职权主义诉讼形式而向当事人主义靠拢,检察官位置下移,与律师相对。  第三个问题:被告人应当坐在哪里。这主要是指,被告人是作为诉讼两造之一,即辩护方的实质主体,与辩护人坐在一起,还是与辩护律师分离,作为受审的对象单独设席。  在对抗制诉讼中,被告人与辩护人坐在一起,一方面是体现与控诉方至少在形式上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便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沟通,以有利其辩护。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借鉴对抗体制改革司法制度,但被告人与苏联时期一样,仍须坐在周围有法警监视的“被告人席”上,这使得辩护律师几乎不可能与其委托人进行有效地抗辩协商,因而有学者评价改革不彻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作为受审对象面对法官,他与检察官和自己的辩护律师保持同样的距离,同样也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调查对象。这种设置与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不享有沉默权,他作为证据来源需要回答法庭提问因而不完全具备主体地位有关。因此,应当说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法庭设置只有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形式平等而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双方的平等。如果下一步我国设置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的制度,现行法庭布局也许应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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