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巡抚衙门不设副官办理政务,府、州、县为何会有?


清代地方行政机构中,县、州、府三级衙门都设有佐贰官,如县丞、州同、通判、同知等,可是督抚衙门作为最高的行政机构,反而不设佐贰官。那么问题来了,督抚衙门政务繁巨,是靠哪些人机构或是哪些人处理的呢?我们以总督为例作个说明。


总督署的办事机构,可供查询的资料不多,也很少有人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因为按清代规制,总督主管军事,“统辖文武军民,为一方保障”,是皇帝派往地方的代理人。《清会典》和《皇朝通典》载,各省总督、巡抚为独任官,不设佐治官吏。
因为各省设布政使管理民政、财政,按察使管理司法,提督学政管理文教学校,并根据情况设粮储、屯田、兵备、驿传、水利、盐法等道,管理各项事务。总督只起到宏观指挥控制的作用,因而办事机构无章可循,往往只根据实际需要而设立。况且,有清一代,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政治、经济制度的不断改革,总督署的属员和办事机构也经历了很大的变化。


事实上,总督衙门作为地方最高军事行政长官的驻所,不仅有一批办事人员,也有一套机构设置。
总督署的办事人员大抵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总督延聘的幕客,有的充当参谋顾问,有的分管各项具体工作,是衙门中高级办事人员;其二是胥吏,胥吏是衙门中惩办某项事务或办理文书的书吏;其三是衙役,这是衙门中低级的专司拘提奔走的人员。由于这三部分人的相互配合,故衙门各项事务均有专人筹措办理,也能做到有条不紊。
总督署中的幕客、书吏和衙役素质的好坏与总督的成败利害休戚相关。梁章钜在《退庵随笔》中说:
“官府衙门不能不用吏役,外官衙门不能不兼用幕宾,得其人可收指臂之助,非其人遂成切身之害”
。因此,总督不能不慎用幕客和吏役。


就书吏和衙役来说,虽系衙门中低级办事人言,但他们往往倚杖官势,凭借手中握有的实权贪赃枉法、鱼肉百姓。如道光七年(1827)那彦成任直隶总督时,对直隶各级衙署中吏役的情况极为忧虑。他说:
“吏役之设,各衙门不能不用,但官用之以任使,百姓畏之如虎狼,且此等人数既多,平日更可倚仗官势朋比为奸,无弊不滋,无恶不作”
,因而奏请朝廷,裁撤全省吏役23900余名。
此外,那彦成还严格限制省内衙署吏役的数量,规定各司、道、府、厅衙门吏役不准超过80名,州、县衙门不能超过50名,其余一概斥退,编入里甲当差。


总督衙门的办事机构一般设有吏、户、礼、兵、刑、工6房,分房办事。这样,上可与清廷中央的六部相对,下可通过布政使、按察使等机构统辖指挥各府、州、县的各项事务。
其中吏房负责统辖所属官吏的考课及候选官员等事项;户房统管每年赋税、丁差、杂课等项;礼房经管春秋二季祭祀、考试、学校、庆贺等项事务;兵房经管门房、民壮、驿递、夫马等事;刑房统管人命、盗逃、词讼、保甲等重大司法工作;工房管修造和置办各种军需等。各房均雇佣胥吏若干名,负责办理日常各项事务。
除了6房外,总督衙门内还设有一套保卫、礼仪和收发等机构:


1,设中军副将一名,直接统辖一直绿营兵,称为督标。如直隶督标分左、右、前、后四营,是总督的直属部队,也是总督衙门的警卫部队。
2,设文武巡捕各一人。文巡捕负责充当高级文职官员谒见总督的礼宾员;武巡捕负责充当高级武官谒见总督的礼宾员,并负责维护衙署内部之正常秩序。
3,设戈什哈一至数人(戈什哈为满语,即随从副官),作为总督外出或陪同办理各项事务的副官。
4,设监印委员一人,专管典守钤盖总督关防。
5,设收呈委员一人,负责收受所属文武官员及民人百姓的呈词。


有了以上机构及人员设置,便进一步保证了衙门内各项事务的正常运转。太平天国运动后以及洋务开始后,各省先后奏准举办各项洋务新政。为适应这种需要,一些原衙门中的幕客、胥吏逐渐转变为正式的官员。至此,幕府制度也逐渐走向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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