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的''处理品''是否有权要求三包


所谓“处理品”,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条规定,指达不到国家的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产品和包装上明确注明“处理品”而降价销售的产品。按照规定, 此类处理品的购买者是无权要求“三包”的。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购买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也是应该享受“三包”的,因为打折降价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所售的商品属于正品,并不是商品质量有问题的处理品,所以,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时,有权享受“三包”服务。商家以打折商品、特价商品没有“三包”权为由,拒绝消费者换货、退货的要求,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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