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以赌博为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抽头渔利;
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
三、是直接参赌获利;
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赌博罪

赌博罪除了开设赌场还有以赌为生,那么什么行为构成此罪呢?赌多少年(有很多人从来赌到老)或每天像上班一样赌多少个小时,还是赌资多少,都没有规定,为什么没有规定,因为这些都不是构成赌博罪的要点,刑罚最严厉也最严谨,一般指对社会造成危害对特定人造成侵害,那么符合以盈利为目的符合对特定人群造成侵害只有“老千”他们有技术有手段有能力盈利,他们的“杀猪”对象就是被侵害的人群,此行为的侵害结果等同于诈骗,顾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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