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私设小金库按党纪处分条例应如何处理


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私设“小金库”金额较小、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虽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企业私设小金库属于单位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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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单位私设小金库的措施
严明纪律,是惩治和预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有力措施之一。由于“小金库”问题成因复杂、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对“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够。
同时,现行党内法规中对“小金库”问题的处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纪行为进行规定,致使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规定往往执纪不统一,影响了对“小金库”问题的有效治理。
因此,很有必要起草制定专门规定,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纪行为,明确涉及“小金库”问题的处理依据。这将有利于加大惩处“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力度,有利于案件处理,也能够更好地配合正在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为此,中央纪委制定了《解释》。
"小金库"不受财务制度的约束,使其流离于失控的边缘,管理这些钱的人员如果廉洁自律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极易控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构成贪污、挪用等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设"小金库"。
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小金库"仍未完全禁止,主要的原因就是打击手段单一,一般都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党政纪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少出现移交检察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的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七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 附:第五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财政收入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据本规定第四条处理。附1: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附2:中共重庆市纪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对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按下列数额标准掌握执行: (一)贪污、贿赂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免予处分。 (二)贪污、贿赂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贪污、贿赂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三、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四(二)重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帐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l-2倍的罚款。(六)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凡根据举报线索清理检查出已交财政"小金库"资金,应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查出已交财政"小金库"资金数额的3%,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资金来源,从收缴的"小金库"资金中列支。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这次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发动、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在调查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精心确定重点清查单位,周密部署清查;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私设"小金库"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推动清理检查的深入进行。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 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截留、 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 第五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帐目。第十五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三)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四)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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