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加拿大的移民监有多可怕

你好,所谓“移民监”其实是一种俗称,指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所谓“英系国家”对永久居民保持“身份”或申请加入本国国籍所提出的居住时限要求。具体到加拿大,1977年旧规规定,申请加拿大国籍者必须具备有效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俗称“持枫叶卡者”),必须在过去4年内累计在加拿大境内住满3年;C-24法案修改后的新规则规定,申请加拿大国籍者需在连续6年内住满4年,且其中至少4年每年住满183天(即半年以上),拟议中的新修法案则重新回到1977年旧规上。移民入籍的前提是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即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证(枫叶卡)。许多不知情的人往往会顾名思义,以为“永久居民”自然如字面上意义所言,只要获得便“永久”保存这一身份,不会再失去。实际上“永久居民”并不“永久”――枫叶卡只有5年的有效期,每个枫叶卡持有者“如无被移民部认可的合理理由”,必须在每个连续5年中至少累计在加拿大境内住满730天,否则5年期满后枫叶卡将不再被允许延期,这也意味着“永久居民”的身份得而复失。由于不论保留永久居民资格(俗称“保留身份”)还是具备申请加拿大国籍资格,都需要在加拿大境内居住指定时长,这一“居住时长下限”宛如有期徒刑的刑期般具备强大的约束力,令移民仿佛坐牢般不甚自由,因此被俗称为“移民监”或“移民牢”。枫叶卡的居住期限在C-24法案中并未修改,但1977年旧规中规定,申请国籍者成为永久居民前在加拿大境内居住的时间,也可被算入“移民监”时长内,而C-24却将这条“通融”取消,无疑是将“监规”变得更严苛;表面上看,C-24法案所规定的入籍申请所需居住年限并不长于旧规,但旧规并未规定4年内每年需最少住几天,申请者回旋余地还比较大,而C-24法案却规定每年都必须至少住满半年,“监规”之苛刻可谓前所未有。C-24法案推出的理由是“反恐需要”,但推出后遭到各方强烈质疑,也成为前任联邦保守党政府在选举中失败的败因之一。如今执政党更迭,新执政的联邦自由党兑现竞选承诺,基本恢复了1977年旧规,但“移民监”的困扰却依旧存在。
这段时间里,加拿大的移民政策又有新的变化,可喜的是:入籍条件放宽,五年内住满三年即可申请加拿大护照。可惜的是:新出台的政策只是针对入籍,对于打算长期持枫叶卡的移民者来说,五年内至少住满两年的规定并未改变,还是会让不少人感到头疼。 我们中国人喜欢把移民时必须要面对的居住限制叫做“移民监”。没错,这种说法确实很形象,也幽默地表达了移民者对于这件事情的无奈。但是,“移民监”这个说法其实并非那么准确。首先,加拿大对于枫叶卡持有者的居住限制,并没有那么可怕,达不到“监”的程度。因为加拿大政府没有权利因为你持有枫叶卡,就限制你离开加拿大的自由。其次,我们可以合法的绕开这个限制。相信对移民有所了解的朋友都会清楚,受雇于加拿大企业并被外派到海外工作、陪同身为加拿大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居住在海外等条件,都可以让枫叶卡持有者不受加拿大境内居住时间的限制。如果没能达到居住要求,会怎样呢?加拿大无法强行限制枫叶卡持有者的出入境自由,但是枫叶卡是有五年的有效期限的。所谓的居住期限限制,其实就是枫叶卡更换新卡的必要条件。但是法律如何制定是一方面,清楚知道具体如何执行也同样重要。实际情况是,当你持有过期的枫叶卡来到加拿大边防,边防并不会强行将你遣返回中国,而是会按照以下模式进行处理: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及规则(IRPA,以下简称移民法)第28条规定:永久居民在过去五年内(1095天)必须在加拿大境内住满730天。若是违反了这项规定,便可能不被允许入境。边防官员有权对其进行拘留,并根据44条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给“部长”。报告中会说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他的居住义务。部长若认为合理即可签发离境命令(Departure Order)-R228。若签发R228,未满足条件的永久居民需离境加拿大。若不签发R228,则该永久居民会被维持拘留并在48小时内对其进行拘留审查(Detention Review)-A57。移民署(Immigration Division)将审查拘留的理由,并决定是否持续拘留。若是维持拘留,则将在7天内对其进行第二次审查。接下来会每30天进行一次审查。维持拘留意味移民署既不认为该永久居民因违反了居住义务必须被遣返出境,亦不认为该永久居民履行了其居住义务。事实上,这也就是给这位永久居民申诉机会,说服移民署恢复他的枫叶卡。而事实上,移民者只要不主动放弃枫叶卡,大多数都会获得申诉的机会。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关于申诉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诉机会就是允许被拘留的永久居民根据A63(3)向移民上诉署(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诉申辩,重新建立他的加拿大居留权的理由。A63(3)听证会上,该永久居民需能说服移民上诉署: 1、重新建立永久居留权的理由; 2、他与加拿大的关系(“ties”) ; 3、他与原居住国家存留的关系; 4、如果牵涉到孩子的话,那么孩子的最大利益是什么? 一般来说,移民上诉署的决定便被认为是最终决定,但是如果有联邦法院法案(Federal Court Act)第18.1(4)所列原因之一的话,永久居民便可提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要求。如该永久居民在A63(3)听证会上获胜,他的枫叶卡将继续维持。如该永久居民在A63(3)听证会上败诉,但认为他可按18.1(4)联邦法院法案所列原因之一要求司法审查,则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Application for Leave)。假如司法审查被拒,就将维持原判决,并将被执行。假如上诉申请被接受,司法审查申请可在30到90天之内提出。司法审查若是败诉,便将维持原移民上诉署的决定,否则该案将被送回移民上诉署重审。法官会指定另一位官员审理。任何一方不同意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便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提出上诉。也许从法规上看起来非常复杂,但是我们要知道,正是因为加拿大愿意给移民者足够多的解释机会,才会出台这样的规定。对于移民者来说,如何合理的解释自身没能满足居住规定的原因,才是重中之重。不要质疑边防取消枫叶卡的理由合理性,而是从人道主义博取法官的同情。不管是虚假的加拿大offer,还是在出入境时间上做文章,只要加拿大边防已经做出判断,再去过分解释只会雪上加霜。先承认自己确实没能满足移民监,再说明自身的无奈才更有可能获得法官的认可。证明自身与加拿大的关系足够“亲密”。加拿大的纳税、房产、亲属、事业等,都能够让法官更容易相信你愿意也企图在加拿大定居。如果其他国家的“关系”远多于加拿大,请在专业人员的帮助建议下进行解释,切记不要善作主张。海外关系过多与欺骗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后者。 加拿大注重儿童,所以如果有小孩在加拿大,那么对你保留枫叶卡的帮助非常大。人道主义理由更容易被接受,对加拿大要表现出强烈居住意愿,但不能是为了“福利”。居住时间越接近两年的标准,越容易取得好的结果。申诉只是“应急手段”,并非逃避移民监的“捷径”。其实夫妻中一人失去枫叶卡并非特别可怕的事情,移民者不用过分担心。目前加拿大入籍条件放宽,夫妻中一人入籍,另外一方办理团聚签证是非常方便的。而且,枫叶卡被取消,对于再次申请加拿大移民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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