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量刑畸轻?什么是量刑畸重?


量刑畸轻是指在量刑幅度内处刑过于偏下。
量刑畸重是指在量刑幅度内处刑过于偏上。
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重,但处刑却靠近三年,情节较轻,但处刑却靠近十年,就是量刑畸轻畸重的表现。
量刑情节就是在此基础上具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确定的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具体程度,由此决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选择具体刑罚点。也就是说,量刑情节反映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与定罪情节相对应,量刑情节有以下特点。
扩展资料:
量刑要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依法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谓刑法规定,是指:
①刑法总则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如数罪并罚、缓刑等)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
②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适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规定。
分则具体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内选择适用适当的刑种或者刑度。
③刑法总则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从犯等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量刑
“量刑畸轻”常见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借口,其定义大致如下:刑种的差别选择,或者同种刑罚中超出量刑幅度判处。即该判主刑的只判了附加刑,该判拘役的判了管制,该判无期徒刑的判了有期徒刑,该判死刑的判了无期徒刑。
或者应该在较高的量刑档次用刑的却在较低档次用刑,甚至有三个量刑档次时,应在最高档次用刑却跨越中间档次直接在最低档次判处。更有甚者无特殊要求却直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类情况才可称得上“量刑畸轻”。
扩展资料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据此,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为根据。
1、查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即查清行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做了什么、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危害了什么。
2、确定犯罪性质
即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犯罪性质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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