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兴,观,群,怨”说的历史意义

兴 观 群 怨中国古代文论的基本概念和术语。其实质是对诗歌(包括乐、舞)社会功能的认识和概括,为孔子所提出。《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所谓“兴”,即“兴于诗,立于礼”(《论语・泰伯》)的“兴”,“言修身当先学诗”(何晏《论语集解》引包咸注),是讲诗歌在“修身”方面的教育作用(“兴”的另一含义是讲诗的表现手法,参见赋 比 兴)。所谓“观”,即“观风俗之盛衰”(郑玄注),“考见得失”(朱熹注),是讲诗歌具有一定的认识作用。所谓“群”,即“群居相切磋”(孔安国注)的意思,是讲诗歌具有聚集士人、切磋砥砺、交流思想的作用。所谓“怨”,即“怨刺上政”(孔安国注),是讲诗歌具有批评和怨刺统治者政治措施的作用。兴、观、群、怨,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和具体要求的概念。孔子谈论诗、文,是和当时礼教政治的道德伦理规范联系在一起的,“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论语・雍也》),这是他的基本观点。“兴于诗,立于礼”,即诗必需以礼为规范;“观风俗之盛衰”,主要是对统治者而言。《国语・周语上》记载上古时代的献诗制度说:“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诵,百工谏,……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汉书・艺文志》也谈到上古时代的采诗制度:“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可见其目的在于使“天子”或“王者”“行事而不悖”,改善其政治统治;“群居相切磋”,所指的主要也是统治阶层内部的交流切磋;“怨刺上政”,虽是被允许的,但由于“诗教”的约束和“中和之美”的规范,这种“怨刺”又必须是“温柔敦厚”、“止乎礼义”的(尽管在具体实践中并非完全如此)。总而言之,提倡诗的“兴、观、群、怨”作用,是为了“迩之事父,远之事君”的政治目的,至于增长知识,“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则只有从属的意义。“兴、观、群、怨”说,是孔子对中国古代文学理论批评的一项重要贡献。虽然对它的具体社会内容,需要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但是,从文学理论的角度看,它总结了我国文学在当时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诗经》所提供的丰富经验,把文学的社会功能概括得相当完整、全面,反映出对文学现象的认识十分深刻。在中国文学发展的早期就能提出这样的理论观点,是难能可贵的。“兴、观、群、怨”说在中国封建社会文学和文学理论的长期发展中,发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后世的作家和文学理论家常常用它作为反对文学脱离社会现实或缺乏积极的社会内容的武器。例如,刘勰针对缺乏怨刺内容的汉赋所提出的:“炎汉虽盛,而辞人夸毗,诗刺道丧,故兴义销亡。”(《《文心雕龙》・比兴》)在唐代兴起的反对齐、梁遗风的斗争中,诗人强调诗歌的“兴寄”以及唐代新乐府作者所强调的“讽谕美刺”和“补察时政,□导人情”的作用,都继承了“兴、观、群、怨”说重视文学社会功能的传统。直到封建社会末期,在黄宗羲的《汪扶晨诗序》及其他许多作家的文学主张中,还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巨大影响。“兴、观、群、怨”说,在中国文学发展史上所起的作用,总的来说是积极的,尤其是在政治黑暗腐败和民族矛盾激烈的时代,它的积极作用更为明显。例如“安史之乱”后杜甫的诗歌,南宋时期陆游、辛弃疾的诗词等。就从不同的方面发挥了文学的兴、观、群、怨的作用。但这一理论对后世也有其不可避免的消极的影响。除了它在思想内容上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外,还表现在后世一些人常常由于只注重文学的社会功能而忽视艺术本身特点和规律,或把文学的社会功能理解得过于偏狭,例如对于山水诗、爱情诗的某种排斥就是如此,因此也常常造成偏颇。 (敏泽)参考资料:中国古代文论
孔子的“兴观群怨”说 儒家的创立宗派者是孔子,他对于诗,不似春秋士大夫般的只是“断章取义”,他有一种新的见解。《论语・阳货》说: 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草木鸟兽之名。“事父”、“事君”、”多识草木鸟兽之名”,自然全以功用的观点立论;“兴”“观”“群”“怨”虽然也可以说是就读者所得到的功用而言,而亦实在是论到诗的本身了。并且他对于诗的本身的观点,是有抒写性情的倾向了。(罗根泽《中国文学批评史》) 孔子很强调诗的社会作用,他说: 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草木鸟兽之名。《论语・阳货》 什么是兴、观、群、怨呢?兴,《集解》引孔安国注:“兴,引譬连类。”朱熹《四书集注》:“感发志意。”这是说诗对读者的思想感情有启发和陶冶的作用。观,《集解》引郑玄注:“观风俗之盛衰。”朱熹注:“考见得失。”这是说诗能够帮助读者认识风俗的盛衰和社会的中得失。群,《集解》引孔安国注:“群居相切磋。”朱熹注:“和而不流。”这是说诗能够帮助人们互相切磋砥砺,提高修养。怨,《集解》引孔安国注:“怨刺上政。”这是说诗可以用来批评政治,表达民情。兴、观、群、怨以外,诗还可以事父、事君,并且可以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在孔子以前,人们已经大致上认识到诗歌的美刺、言志和观风俗、知民情的作用,但讲得比较零碎而不全面。孔子的兴观群怨说,把前人的意见进行概括,对诗的作用作了较有系统的理论的表述,对后世的诗论很有影响。(刘大杰主编《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册) 孔子首先注意的是文学的社会作用。 子曰:小子何莫学乎(按,应作“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草木鸟兽之名。《论语・阳货》 所谓“兴”,就是“引譬连类”(孔安国说),并可用以“感发志意”(朱熹说);所谓“观”,就是“观风俗之盛衰”(郑玄说),旁人可以从中“考见得失”(朱熹说);所谓“群”,就是“群居相切磋”(孔安国说);所谓“怨”,就是“怨刺上政”(孔安国说)。孔子把诗歌作为从政和教育的工具,通过对作品的钻研,考察诗歌的政治作用,看到了文学的社会价值,但他随后有把文学的作用归结到了“事父、事君”上去,则又表现出了利用文艺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用心。(周勋初《中国文学批评小史》) 孔子说:“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这是孔子对诗的作用的分析,实际上可说是包含着对一切艺术作用的分析。在孔子之前,还没有人提出过这样明确全面的看法。在这个十分简括的规定里,总结了从远古到孔子漫长历史年代里人们对艺术认识的美学内容。 所谓“兴”,孔安国注为“引譬连类”,朱熹注为“感发志意”,两注都是……符合孔子思想的精神,并且可以互相补充。“引譬连类”,指的是通过某一个别的、形象的譬喻,使人们通过联想的作用,领会到同这一譬喻相关的某种带有普遍性的关于社会人生的道理。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也就是通过个别显示一般,达到一般。这种不是用抽象的、一般的概念,而是用个别的、形象的譬喻来使人们趋向于领会某一普遍性道理的作法,正是我们今天所谓的“形象思维”的开始。……如果个别的、形象的譬喻不是说明某一普遍性道理的例证和手段,而是同普遍性的道理不可分地融为一体,并且通过直观、联想的作用而诉之于个体的社会性情感,作用于人的个性和心理,这时“引譬连类”所得到的结果就是审美的。……孔子虽然也把诗作为说明某一普遍道理的例证,但由于他强调艺术诉之于人们的社会性情感,唤起个性向善的自觉,也就是朱熹所谓“感发志意”的作用,所以“引譬连类”就不是单纯的说理教训,而是要求用艺术的形象去陶冶、发展、完成人性。换句话说,由于孔子十分强调艺术对个体心理的感染作用,把启发高扬个体的社会性情感(“仁”)看作是艺术的本质,这就使得“引譬连类”不是导向诉诸理智的抽象的说理,而是导向诉诸情感的形象的艺术。“引譬连类”与“感发志意”两者在相互联系与相互制约之中构成孔子所谓“诗可以兴”的理论。前者指出了艺术的特征是借助于个别的、形象的东西,通过联想的作用,使人领会感受一般的、普遍的东西;后者则使这种“引譬连类”的最终目的不是说理教训,而是用艺术的形象去感染人、教育人。…… “兴”在中国美学史上第一次深刻地揭示了诗(艺术)应以个别的、有限的形象自由的、主动的引起人们比这形象本身更为广泛的联想,并使人们在情感心理上受到感染和教育。“譬”与“类”通过想象、联想(“连”)的作用而交融统一,从而以“引譬连类”为其特殊方式的“兴”,在实际上就是通由想象、联想,情感与理智的统一和客观化,表现为一个可以直观到的个别现象。可以证明,“兴”开始包含着对艺术形象的个别与普遍、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理解,对想象、联想、情感认识诸因素在艺术中作用的探索,对审美和艺术欣赏过程中发挥主体的能动性的重要意义的理解。虽然所有这些理解还处于一种萌芽的、含混的状态中,但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孔子提出“兴”这个总括的概念,播下了一颗有着极大发展可能性的种子,后世中国美学关于艺术特征的理论是从这颗种子逐渐生长起来的大树。 所谓“观”,郑玄注为“观风俗之盛衰”,基本上符合孔子的意思,但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论语》一书中用“观”字的地方不少,有些地方,“观”即是考察、观察的意思。如“听起言而观其行”、“观其所以,视其所由”都是考察、视察的意思,并且是以一种理智的、冷静的态度去进行的。但由于孔子仁学是以情理结合的实际理性为基本精神,就在这理智的、冷静的考察中也仍然伴随有感情的态度。仅就郑玄的“观风俗之盛衰”的说法来看,在看到风俗之盛时会生出赞美的情感;相反,回生出嫌恶的感情。实际上,《论语》中有些地方“观”字的用法,明显地表现了同风俗之盛衰相连的不同的情感态度。如孔子说:“居上不宽,为礼不敬,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八佾》)这个“观”字显然同强烈的情感态度相连,意为我怎么会愿意看它,喜欢它呢?相反,在回想起那已过去的尧的时代的风俗之盛时,孔子却发出了热烈的赞叹:“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惟天为大,惟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泰伯》)这种“观”不是充满了热烈的赞美感情吗?所以,孔子所说的“诗可以观”的“观”不只是单纯理智上的冷静观察,而是带有情感好恶特征的。孔子在现实生活中看到“风俗之盛衰”的不同表现时即引起了赞美和嫌恶两种不同的感情,在诗中看到这种表现时当然更会引起审美上的不同感受,因为诗中的表现会比现实生活本身更集中、更鲜明。可见,孔子认为诗可以“观”并不是强调对于某一历史时代的社会生活的详尽描写,而是强调去“观”诗中所表现出来的一定社会国家的人民的道德感情和心理状态。孔子认为社会风俗的盛衰和人民的情感心理状态密切相关,所以“观风俗之盛衰”主要是“观”人们的道德精神心理状态究竟是怎样的。他称赞《诗》三百篇的好处最根本的在于“思无邪”(《为政》),又称赞“《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八佾》),都是从诗中所表现的人的道德精神心理状态去“观”的。……所有上述这些说法,包含着一个深刻的思想,那就是要从艺术去看一个社会的状态,主要是看表现在艺术中的这个社会的人们的精神情感心理的状态。这是把握住了艺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的根本特征的。因为一定社会时代的人们的精神情感心理状态,正是在艺术中才得到具体可感的表现,并且显示出它的全部的丰富性、多面性、复杂性。…… 孔子的诗“可以观”的思想,在中国美学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中国美学注重审美和艺术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不把审美和艺术看作是同社会无关的东西,能够从社会历史的观点去观察审美和艺术的发展变化,并且把艺术看作一定时代人们的道德精神心理状态的表现,重视艺术与社会的精神和心理的重要关系,形成一个良好的传统。 所谓“群”,孔安国注为“群居相切磋”,朱熹注为“和而不流”,虽然也是从对《论语》的体会得来的,但尚未抓住最本质的东西。 要了解孔子所说的“诗可以群”的含义,首先要了解孔子对于“群”的看法。孔子所谓的“群”,指的是人生活于为氏族血缘所决定的社会伦理关系之中,人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存在和发展。在孔子看来,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征。所以,如在前面已指出过的,孔子反对人脱离社会,与鸟兽同群。孔安国在解释孔子的意思时说:“吾自当与人同群,安能去人同鸟兽居乎?”这是符合孔子的思想的。孔子在特定的历史形态下认识到了人的社会性,充分肯定了人的社会性。这是孔子的一个具有重要价值的思想。此外,孔子所说的“群”是同他所说的“仁”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在他看来,真正的“群”应当建立在人们的互爱互助的基础之上。孔子认为“君子群而不党”(《卫灵公》),这就是说,君子的“群”是以普遍性的“仁”为基础的,不是少数人的党同伐异。所谓“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仁”(《颜渊》),也可以说是对“君子群而不党”的解释。孔子主张“群”是人区别与动物的本质特征,又主张“群”应以个体之间的互爱为基础,这种关于“群”的思想,在空想的形态中,包含有对人类的发展来说是可贵的思想。 怎样才能做到孔子所说的“群”?根本的东西是要实行“仁”,还必须使“仁”成为个体自觉的心理欲求,在情感心理上把个体陶冶成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与人们和谐交往、能自觉行“仁”的人。孔子看到诗(艺术)正是进行这种陶冶的重要手段,它能帮助使个体成为一个有社会情感、以“爱人”为自己行为准则的人,使群体生活和谐协调。从孔子关于诗以及乐的片断言论中,可以看出这正是他所说的诗“可以群”的实质。……孔子认为学这些诗(按,指省略了的上文中提到的《诗经》中的《周南》、《召南》)可以使人懂得作为一个人应如何去处理对待各种社会伦理关系,达到人与我的协调。这就是诗使人“群”的作用。……孔子生活在“民散久矣”(《子张》)的氏族制度崩溃的时代,而诗的学习可以促进“仁”的实现,达到协和团结、凝聚氏族成员的目的,这无疑也是孔子所说的“诗可以群”的具体历史含义。在这个意义上,朱熹把“群”解释为“和而不流”,是符合孔子的思想的。…… ……孔子的这种看法(按,指“诗可以群”),站在古代人道主义立场上,强调揭示了艺术的社会作用中一个具有重要美学价值的方面。从人类历史的整个发展来看,艺术难道不应是交流、培养人们的社会感情,团结群体,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么?…… 所谓“怨”,孔安国注:“怨,刺上政也”;朱熹注:“怨而不怒”。显然,朱注是不确切的。因为“怨而不怒”只是说明怨应有节制,并未说明“可以怨”的含义。孔注说明了怨的含义,但不完全。 孔子提倡“仁者”应该“爱人”,但他并不认为怨恨就是绝对要不得的。从《论语》中可以看出,孔子认为合理的“怨”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对违反仁道者的“怨”。……孔子明确肯定“君子亦有恶”(《阳货》),即君子对一切违反“仁”的东西都应加以憎恶。这种“恶”当然包含了“怨”在内,而且比“怨”更为强烈。第二种是对不良政治的“怨”。孔子说过:“择其可劳而劳之,又谁怨?”(《尧曰》)这是说统治者如能做到爱惜民力,使民以时,人民就不会怨恨。反过来说,如果统治者不是“择其可劳而劳之”,则人民的怨恨就是合理的了。……第三种情况是君子在“仁道”无由得行,遭到挫折和打击时,也可以“怨”。……当他说“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八佾》)时,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怨”,而是愤怒的谴责了。…… 如前所述,孔子在“仁”的前提下肯定了人的情感表现的正当性、合理性,同时看到了诗正是表现人的情感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孔子容许人的情感中可以包括“怨”这种社会内容和意义,这就使他对诗的作用的认识具有了更深刻的价值。 首先,孔子所说的“怨”,无疑包含孔安国所说的“刺上政”。孔子在《论语》中就批评了在他看来是不良的政治的各种表现。这些批评,如以诗的形式表现出来,当然就是“刺上政”的“怨”。肯定诗可以用来批评不良政治,也就是肯定诗具有批判作用。这是一个有重要意义的思想。但孔子所说的“怨”又不止于“刺上政”。清代黄宗羲已经指出:“怨亦不必专指上政。”(《南雷文定》四集卷一,《汪扶晨诗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除君臣关系之外的父子、兄弟、夫妻、朋友等各种社会关系中,当人们符合于“仁”的欲望和情感要求得不到实现,或遭到压制、否定的时候,“怨”便是合理的,通过诗表现这种“怨”自然也是合理的。……孔子所说的怨,其范围是广泛的,其中就包含着男女爱情在内的种种忧伤、追求、感叹;同时,孔子所说诗“可以怨”,指的是于人道的实行相联系的“怨”。……孔子极大地强调了人的感情所具有的道德上的纯洁性、崇高性,并且认为只有这一类感情才是诗所应当表现的。也就是说,从孔子对“怨”的看法来看,他已意识到了艺术所要表现的情感并不是任何一种情感,而是具有普遍社会意义和崇高道德价值的情感。这又是一个有重要意义的思想,它对中国艺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的看来,孔子把诗的作用区分为“兴”、“观”、“群”、“怨”,是一种素朴的说法,带有很大的相对性,暂不必一一地去确定四者的界限,重要的是从总体上去把握它,抓住孔子美学思想的特征;重视艺术的情感特征。这可说是孔子所开创的中国美学的一贯传统。孔子注重通过情感去感染、陶冶个体,使强制的社会伦理规范成为个体自觉的心理欲求,从而达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统一。所谓“兴”、“观”、“群”、“怨”都贯穿着这个基本思想。但“兴”和“怨”侧重于个体心理感触抒发的功能,“观”和“群”侧重于通由感染陶冶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孔子的美学一方面十分注意审美对陶冶个体的心理功能,另一方面又十分注意审美对协和人群的社会效果。他的审美的心理学―论理学特征,在这里表现的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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