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庭广众下 泼人残汤剩饭 这种行为 构成什么罪吗?


0:00/ 4:41首先要弄清楚行为性质,是故意殴打,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还是寻衅滋事。有网友认为拿起板凳打女生头,无论是否造成死亡后果,都应该构成故意杀人,因为板凳击打头部,很容易致命。也有网友认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间接故意)。到底构成什么罪,应该判多少年,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性,准确量刑。一、殴打与故意伤害区别:本案不是殴打,而是故意伤害。1.主观心态不同:前者是打一顿出气,后者是想把人打伤打残。想想父母打孩子就知道了。2.击打部位不同:后者是往非要害处打,比如发屁股、后背、踢腿、扇耳光,前者是要害处招呼,比如踹肋骨、打眼睛。3.是否使用工具不同:殴打一般不使用工具,或者有限度使用工具,比如细木棍。伤害使用铁棍、木棍、刀、砖头等。4.后果不同,殴打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伤害是犯罪,要判刑。本案很明显,不是殴打,而是故意伤害。二、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区别: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嫌疑人有杀人故意,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故意到底是杀人,还是伤人。主观故意看不见摸不着,只能通过嫌疑人客观行为来分析。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的伤害行为而言,嫌疑人对其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这一结果仅有过失。而故意杀人罪,则是嫌疑人想要杀人,而且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发生向杀人故意的转化。司法实践中, 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有朋友认为该案件中,属于故意杀人(间接故意)。但是,认定故意杀人(间接故意)需要以结果为准,也就是说,出现死亡结果,才会讨论故意杀人(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嫌疑人有杀人故意,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三、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区别: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都是寻衅滋事行为,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判刑。该案件中,几个男子殴打数名女孩,已经属于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2.如果被打的人受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打的人受伤,如果轻伤害,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如果构成重伤,按照伤害罪处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判刑五年以下,如果有前科,可判刑十年以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应该是侮辱行为,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情况。因为根据规定,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就本案情况看,如果只是倒一下,一般应该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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