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的刑法禁止令


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我国刑法中 禁止令应分为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由违反两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决定,禁止令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兼具刑罚性和非刑罚性的综合性处遇制度。禁止令的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执行”的绳索与“缓刑考验”的规则,间接法律功能是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并与前科形成法律效应上的呼应。我国刑法中违反禁止令的后果:⑴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理模式与前同;(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以及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需要注意的是,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多次违反禁止令的,只能反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不会产生加重管制刑罚的法律效果,也不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新的更加严厉的禁止令。总的来说,两者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制裁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违反管制中的禁止令只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而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除了产生行政效果外,还可能产生刑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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