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合理吗?


保险法第十六条表示: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生效超过2年后,被保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不能以客户之前没有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拒赔,但是按照你说的投保日期在2008年9月,发生保险责任在2010年6月,那保单其实还没有满两年,要到2010年9月之后才满两年,你母亲手术如果是在2010年9月之后发生,那你可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现在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确实可以不理赔。(此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你可以询问一下专业律师)
可以去上告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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