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教的释义


发 音 yǐ fǎ wéi jiào释 义 以:用;教:教育。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出 处 《韩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秦国的教育制度,为法家思想。可》参见“以吏为师”意思是说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即秦律。人们看到的文字也只能是朝廷的法令,法令要求你作什么你就作什么,不能有丝毫违背。是秦代施行政策,加强思想法制,巩固中央集权的标志之一。法教是与礼教相对立的,是与 以吏为师 相匹配联系的。在奏未统一六国时,秦孝公就同商鞅、甘龙、杜挚三大夫讨论 正法之本.商鞅掌握秦国政权后,便强调以法制取代礼治。所谓 知者作法 而 贤者更礼(《商君书・更法》)。他还写了奏书,陈述 明主忠民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商君书・慎法》)。还说 圣人必为法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商君书・定分》)。结论是 法任而国治矣 (《商君书・慎法》)。到李斯受秦王朝重用时,便直接向秦始皇建议 若有欲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朝施行吏师制度的目的,最重要的在于造就一批舞文弄墨的刀笔小吏。吏师制度从此成为秦始皇统治时期重要的政治和教育决策,时间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以法为教 不仅把矛头指向儒学,也指向诸子百家,它把战国时期按照学术自由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私学,通通予以取缔,这在韩非笔下,已经提得相当尖锐。如果说,韩非这一主张仅仅是一种舆论准备,李斯则以政府代言人的身份,宣示非予取缔不可, 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 ; 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代颁行以法为教政策,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首先是灭了六国,并不意味着从此天下太平无事。始皇在 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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