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是什么意思?

“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以吏为师”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专指”法官、法吏。
事见《史记・李斯列传》和《史记・秦始皇本纪》。
“以吏为师”的算盘大致是这样打的:吏是层层挑选任命的,吃着皇粮,拿着俸禄,毕生的富贵前程都在上司手里攥着,应当能够唯上之命是从;
吏的利益是与政权兴替拴在一处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应该不会做出损害政权的事情来;吏所受的训练是熟悉法律条文或政府的诏令,然后照章办事,不越雷池,因此应该不会想入非非,弄出一些稀奇古怪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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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背景
私学起于孔子,但孔子的学说在他生活的时代始终未被各国君主采纳。他虽然东跑西颠儿,游说诸侯,却一直不曾得意,所以没有可能利用政权的力量来推行他的“主义”。何况那时诸侯割据,各怀其志;百家蜂起,各售其学,买家既多,卖家亦夥,谁也没有力量一家独鸣,
于是形成了两千余年之后依然令人神往的“百家争鸣”。秦灭六国,一统天下,总要号令划一,才有“初并天下,罔不宾服”的气象。但各家之学,纷然不一,书生意气,议论杂嚣,让自命不凡的君王和权臣听着心烦。
为君王信用的学派便乘机从政治上构陷其他学派,把学派之争归结为君权的存废、政权的争夺。于是,除了当权的主流学派,其他一概废止。不听话的就从肉体上消灭。虽然不可能统统杀掉,但坑杀几百也足以令人噤口不言,形式上完成了天下一统之后的思想一统。
但思想的非物质性,使它不能靠一纸禁令或兵火加以灭绝,各种所谓“异端”,仍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为了维持思想的纯正,必须要有裁决正误的威权。谁有资格?李斯的发明是:“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秦始皇一个“可其议”,使这一发明成了中国几千年思想统制的不二法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以吏为师
“以法为教”意思是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秦律)。“以吏为师”就是整个社会除文吏外,不具备文字能力的人要学习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学习的内容是朝廷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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