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扩展资料:
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了付款人的票据审查义务及其过错付款的责任,其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
从该条规定的本意看,主要是为了解决票据伪造与变造发生后的损失分担问题。作为一项基本规则,由付款人承担错误付款的主要责任,是无可非议的,也早已为各国票据立法处理出票伪造、英美法处理背书伪造时所采用。
当然,如果由付款人对背书伪造承担错误付款的责任,那也就意味着付款人将对背书的实质连续承担审查义务。
然而,规定付款人承担背书实质连续的审查义务,须其他辅助性规则配套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有效和公正。单一使用该规则,则将会极大加重付款人在票据付款业务中的风险责任,从而影响银行票据付款业务,特别是支票付款业务的开展。
在英美法中,由一系列历史上法院案例形成的“但书”规则,诸如,被伪造人追认、禁止反言、被伪造人过失、怠于通知等,足以使付款人审查背书实质连续的义务软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
背书主要有以下含义:
1、背诵念过的书。
2、背诵需要牢记的书本内容:在生活中需要牢记于心的知识点,由书本知识转换为心知的内容。
3、生活中、工作中需要下功夫熟练掌握的知识和流程;为生活中、工作中某一重大活动做准备的基础。
4、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
5、在政治上,背书一词用来表示为某人或某事允诺保证,借此提高事物的可信度。
扩展资料: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2、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3、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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