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中国,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 (二)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三)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四)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我国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 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制的保障。 (六) 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七) 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 (八) 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是对话和合作。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Human rights)是指“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它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人权的无条件的,而无论他的生活处境和个人情况,所谓“天赋”。另一方面,因为这种无条件的“天赋”,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公认的,甚至是神圣的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实际操作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 国籍或宗教.普通国际被认同的人权立法通常是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例如谋杀, 屠杀, 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的保障有关自由的范畴,如宗教和信仰自由, 结社团,装配及组合运动. 政治权利就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参与政治, 表达自己的抗议或参加一个共和国. 应有的诉讼权利就是防止滥用法律制度 的诸如监禁审讯, 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权利的保证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面前能够人人平等和非歧视. 福利权利(又称为经济权利), 这是要求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组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有关 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所有权的国家,他们的国家领土和资源. 人权的价值依据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不容质疑的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在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的暴行提供“合法的”辩解。同时,风俗文化侵犯人权的例子也不鲜见,例如部分文明对妇女权利的诸多限制。但这些都不意味着被否定的人权就不存在的。那么显然人权的价值依据并不存在于人为制定的法律或者风俗文化之中。 人权作为一种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价值诉求,其价值依据只能是超验的。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自然法(Natural Law)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在西方文化中的“nature”,有点类似于中华文明中的“天”,指的是一种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客观世界。“nature”是永恒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这就决定了人权的普适性。而这种“天道”也决定了人们必须用合乎“人权”的方式来对待任何一个人,任何蔑视,损害,否定“人权”的行为都是“逆天而行”,这就是人权的道义性。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人权,正是作为这样一种超验的“真正的法律”,成为了正义与非正义的终极法官。 然而,正如同全能的上帝几乎无人能一睹他的真容一样,人权是那么的崇高理想,在人们心中也往往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包裹主管信仰的理论模式。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绝对的正义公理,犹如永不熄灭的价值火种,朗照着人类通过社会政治实践走向光明未来的路途。 人权的基本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各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的方式待人,因而是对“自然法”的公然违反。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不仅是个人权利无从谈起,甚至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分崩离析。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自由权。如果一个人不能自主的支配他的身心,那么他的生命将是枯涸的,甚至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自由,是人权的灵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充分的自由权,生命权也将失去光彩。 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就必须有一定的物质资料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便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在屈辱中苟延残喘,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动物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进入20世纪,尊严权在法西斯罪恶行径的刺痛下,得到了全世界正义力量的高度推崇。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诚实守信,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者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羞辱,欺骗,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伙伴”的资格,这无疑是和“天赋”人权所不容的。 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往往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实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退化成一种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正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者所有价值的某种不平等分配能够更好的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Human rights)是指“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它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人权的无条件的,而无论他的生活处境和个人情况,所谓“天赋”。另一方面,因为这种无条件的“天赋”,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公认的,甚至是神圣的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实际操作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 国籍或宗教.普通国际被认同的人权立法通常是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例如谋杀, 屠杀, 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的保障有关自由的范畴,如宗教和信仰自由, 结社团,装配及组合运动. 政治权利就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参与政治, 表达自己的抗议或参加一个共和国. 应有的诉讼权利就是防止滥用法律制度 的诸如监禁审讯, 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权利的保证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面前能够人人平等和非歧视. 福利权利(又称为经济权利), 这是要求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组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有关 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所有权的国家,他们的国家领土和资源. 人权的价值依据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不容质疑的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在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的暴行提供“合法的”辩解。同时,风俗文化侵犯人权的例子也不鲜见,例如部分文明对妇女权利的诸多限制。但这些都不意味着被否定的人权就不存在的。那么显然人权的价值依据并不存在于人为制定的法律或者风俗文化之中。 人权作为一种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价值诉求,其价值依据只能是超验的。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自然法(Natural Law)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在西方文化中的“nature”,有点类似于中华文明中的“天”,指的是一种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客观世界。“nature”是永恒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这就决定了人权的普适性。而这种“天道”也决定了人们必须用合乎“人权”的方式来对待任何一个人,任何蔑视,损害,否定“人权”的行为都是“逆天而行”,这就是人权的道义性。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人权,正是作为这样一种超验的“真正的法律”,成为了正义与非正义的终极法官。 然而,正如同全能的上帝几乎无人能一睹他的真容一样,人权是那么的崇高理想,在人们心中也往往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包裹主管信仰的理论模式。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绝对的正义公理,犹如永不熄灭的价值火种,朗照着人类通过社会政治实践走向光明未来的路途。 人权的基本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各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的方式待人,因而是对“自然法”的公然违反。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不仅是个人权利无从谈起,甚至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分崩离析。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自由权。如果一个人不能自主的支配他的身心,那么他的生命将是枯涸的,甚至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自由,是人权的灵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充分的自由权,生命权也将失去光彩。 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就必须有一定的物质资料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便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在屈辱中苟延残喘,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动物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进入20世纪,尊严权在法西斯罪恶行径的刺痛下,得到了全世界正义力量的高度推崇。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诚实守信,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者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羞辱,欺骗,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伙伴”的资格,这无疑是和“天赋”人权所不容的。 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往往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实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退化成一种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正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者所有价值的某种不平等分配能够更好的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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