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015页: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P1016页:行为人加害自己身体的行为,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恐吓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是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所通告的被加害的对象既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能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写他人,索取财物的,属于敲诈勒索。此外,并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例如,行为人指导对方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盗窃他人车牌后告知对方,如果交付200元即可返还车牌。对此只能认定为盗窃,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再如,拾得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不返还财物的,也不成立敲诈勒索;但是,如果声称不给付一定酬谢费就毁坏财物的,则属于敲诈勒索。P1017页:敲诈勒索不动产的,只要对不动产进行转移登记,或者行为人实际支配了不动产,就应认定为既遂。P1018页:1.正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1)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盗窃罪的被害人以胁迫手段迫使盗窃犯人将其窃取的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2)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应如何处理?国外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该罪);敲诈勒索罪说。我国司法实践上一般采取无罪说。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或者胁迫手段获取财物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依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从生日蛋糕中吃出苍蝇,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生产商赔偿的,即使所要求的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均具有正当性,至于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加害生产商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而且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的,由于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4)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受侵害的事实(或上访),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行为人接受赔偿或者补偿的,不成立任何犯罪。在确实存在权利受侵害的场合,即便主动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声称如不赔偿或者补偿就上访或者继续上访的,也不应成立敲诈勒索罪。2.正确处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系。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因此,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加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3.正确处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关系。实施绑架行为,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勒索了财物的,宜评价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4.正确处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在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形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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