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主要和实际的危害性质有关,目前主要为重经济处罚,轻责责任处罚,法律会逐渐强化该项立法。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扩展资料:
清查治理小金库
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在自查期限内,单位主动自查自报的“小金库”资金,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的,要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在自有资金项下作列收列支处理。
已用于职工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要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余额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单位留用50%。留用的款项,全部转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作单位自有资金管理。
对不认真自查而被上级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凡已经支用的,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余额部分,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处以罚款。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
在自查和被查中,如发现有抗污等触犯刑律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惩处。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适当给予奖励。对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银行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做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同级银行开立“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主要和实际的危害性质有关,目前主要为重经济处罚,轻责责任处罚,法律会逐渐强化该项立法。  小金库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国家对“小金库”禁止与查处,屡禁难止,其原因有三:  (1)部门利益驱动是“小金库”存在的思想根源。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也是“小金库”产生的原因之一。  (3)外部监督处罚不力是“小金库”屡禁不止的原因。    根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1.加强思想教育,使领导干部从主观上认识到“小金库”的危害性,警钟长鸣。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3.建立外部监督长效机制,  a.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小金库”的规章制度。  b.加快“小金库”治理的立法工作。  c.加大处罚力度,应建立统一的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并强化落实。强调经济上重罚、媒体曝光和严惩责任人的一体化处理原则,将处罚的重心由对单位时经济处罚转向对直接责任人个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司法处理。  d.发动群众举报,积极营造有利于群众参与“小金库”举报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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