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修旧利废管理制度和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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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集中回收处置的范围: 在生产、设备维修、基本建设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旧有色金属和企业不能利用再生产的各种报废设备、设施、机电产品(含办公用机电产品)、通信器材等废旧物资,回收废旧物资范围: 金属资源类:废旧钢铁、废旧有色金属及废旧原材料等。 工业设备类:各种报废设备、设施(包括各类报废机床、锅炉、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叉车、铲车等)、废旧仪器仪表、设备设施大中小修废弃的配件等。 工程建设设施类:基本建设中的废旧设施及边角料等。 电子设备类:废旧电脑及各种电脑配件、复印机、打印机、办公设备、通信器材、废旧冷冻、空调设施、电缆电器等。 第二条 管理原则与权限: 所属作业队废旧物资回收处置按照统一归口、集中回购、利用、处置,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废旧物资回购价格管理: 废旧物资回购价格由于受类别、品种、地域差别、季节等因素的影响,变化较为频繁。因此,废旧物资回收价格由企业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第四条 废旧物资财务管理: 废旧物资的变价收入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正常管理渠道,严禁将此项收入做为账外资金使用,更不能将其演变为企业或部门的“小金库”。 第六条 废旧物资集中处置管理: (1)对回收的废旧物资由物资部回购集中、整理分类、利用、处置。 (2)工区所属作业队所需的废旧物资,由各所需作业队提报废旧物资计划,报工区物资部审批后使用。 (3)对集中处置、出售的废旧物资进行竞价销售,坚持实事求是、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废旧物资管理纪律: 对通过各种渠道擅自处理废旧物资的作业队,除没收全部所得外,对责任人由工区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政策、法规内容发生冲突时,按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政策、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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