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和舆论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失法律的权威性;而在西方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则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理清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的产生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则是消极的,它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而司法语言讲求用词严谨,前后一致。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指有确凿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如何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目前,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在着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特别就传媒对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了越来越多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都一边倒,使人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没等法庭进行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诉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应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应限于意见范畴,不应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应带有民意审判的意味。   第四,要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并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   (三)   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频繁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它只能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因此,应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越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因此,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四)从长远考虑,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误,传媒应承担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正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普通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和职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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