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到底是老板的压榨,还是员工应该有的工作...


这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工作制度。但在我们国家,违反劳动法的工作制度比比皆是,有些确实是因为工作需要,有些是公司强制要求。很多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公司领导直接说是公司给员工发工资,不是劳动法给员工发工资。对公司而言,要求员工奋斗无可厚非,但也要提供员工值得奋斗的报酬,只谈奋斗不谈报酬,世上哪有那么多傻子听你忽悠。对于个人而言,付出与回报是成正比的,高收入就意味着高付出。如果自己的能力能胜任,身体也允许,也认可公司的工作制度,那就没得问题。既能拿到高收入,还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干就完了。反之那就辞职,去寻找自己喜欢的工作。工作是为了更好的生活,如果影响到了生活,那工作就没得意义。
  大部分加班是“隐性强迫”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除了有些企业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外,更多的则是采取“隐性强迫”的手段。  其主要做法包括――将员工的底薪或者基本工资定得很低,不少企业干脆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员工的基本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按时上下班的话,那么就只能得到微薄的底薪或基本工资而勉强维持生计,要想多挣点就必须超时加班。  另一种做法则是加重员工的工作任务。有些企业虽然也是遵行八小时工作制,但给予员工的工作任务却超出了八小时所能完成的限额。于是,不少员工为了完成任务而不得不超时加班。  很显然,这种“隐性强迫”有可能给员工带来的权益侵害更加严重。由于手段隐蔽,员工的超时加班工资也最容易被忽视,因而在不少企业中形成了用工的“潜规则”。这种现象还往往披上了员工“自愿加班”的外衣。  在互联网行业当中,员工加班更倾向于后一种可能。不过,在加班费方面,互联网行业比其他行业强多了。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区域,因而加班、甚至是996工作制等都是一个长期的刚需。而且,企业给员工支付的高薪,某种程度上涵盖了企业所支付的加班费用。在一些大的互联网企业,较少出现员工怨言,原因就是高昂的福利待遇。因而,很多人都热衷于“自愿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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