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事由什么意思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1.高度危险责任2.环境污染责任3.产品责任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5.用工责任6.监护责任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果你要标准概念就自己去翻书。如果只是想明白意思的话,用浅显的语言告诉你:无过错责任的归责理由在于控制论,这些特别规定的事由中,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在对于侵权危险的控制力度是不同等的,也就是说,危险来自侵权人的控制不力,并且被侵权人不具有可以控制危险的权利或可以控制危险的技术手段(这个断句很重要,请着重理解),所以,在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故意的情况下,居于优势方的侵权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哪怕他本人的行为在这次侵权行为中占据的原因很小。这就是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依据,或者说归责的理由。
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依据何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归属问题,他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一、债务人的归责事由在表见继承中,“由于家谱考察的困难或某些遗嘱的隐秘性,使证实表见继承人的资格十分不易。”而且在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并不一定能得到继承人抛弃继承权、被剥夺继承权以及确认遗嘱无效或遗赠无效的信息。依据当时的条件,债务人不知另有真正的债权人或者不知谁是真正的债权人,只能认债权准占有人为真正的债权人。相反,如果以债务人善意无过失为要件,要求债务人查明真正的债权人,未免过于严苛。在表见让与中,债权人既然已将债权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即意味着让与人已非债权人,至于该让与行为是否有效,债权人此前是否曾将该债权让与他人,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利害关系之认定问题,对此债务人并无审查并负担其风险之义务。相反,如果要求债务人承担调查让与通知是否真实、让与是否有效的义务,则不利于债权流通,也有悖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原则。由此我们不难理解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为何仅以债务人善意为要件,甚至不以债务人善意为要件的立法宗旨。二、债权人的归责要素在表见继承中,例如“某人因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在没有与死者更近亲属关系的人的情况下,获继承遗产资格而占有了遗产;事后,一位被人们忽略了其存在的、且处于优先继承序列的继承人出现了。在取得占有和真正的继承人被发现相隔的时期内,表见继承人已经完成了某些针对遗产的法律行为。”于此情形,表见继承人的形成与债权人的行为几乎没有关联性,债权人对表见继承人这一权利外观的形成并未发挥积极作用。在表见让与中,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不存在或者无效因种种原因引起,表见受让人的产生并不完全归责于让与人。当然,让与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可以说引起了债务人向表见受让人的清偿行为,但该通知制度是法律为保护债务人以及受让人利益所设的特别规定,而非债权人的归责事由问题。因此,在探讨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的效力时,无需考虑债权人的可归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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