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专门设立了什么罪名

奸党罪(明律的创新) 朱元璋为了巩固帝业,防止大臣结党,内外勾结,首创“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明确的危害结果。奸党罪的表现有: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加强了君主专制。但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促使皇帝疏远朝臣,崇信宦官,为明朝中后期的宦官专政提供了条件。明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是基于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
2奸党罪 明太祖洪武年间定律所增设的重罪名,也是他防范臣僚朋比结党、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而规定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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