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清官难断家务事?


你好,关于你的疑问,答案是很显然的,因为人性,或者说清官是人,家人也是人,社会成员也是人。正因为都是人,哪怕再清廉的官员,也难以始终坚守清廉的本心。首先,弄清这句话的出处,这句话出自明 冯梦龙的《喻世明言》,所以,要结合当时的背景来理解。
其次,正如开头所说,清官是人,就难以避免人的本性,比如唯亲是举,通俗点,就是偏袒家人亲人,会受到礼教伦理的束缚,不由自主的或者说不自觉的在古礼的裹挟下为更亲密的人开脱。再者,家人亲人也可能反过来利用礼,对清官进行道德绑架,阻碍正常公正的裁断。最后,就是社会的不信任。哪怕清官够清,能断家务事,别人也不会完全相信清官是完全公正无私的,甚至会产生其他下作的想法。这也是某种程度上的“难断”……

第一,内与外。从身份上讲,家的基础是人伦,争端也属于“自己人”的内部纠纷,而官员则是“外人”;从利益上讲,家是一个私密性很强的内群体,很多“家丑”不能对簿公堂,更不能公诸于众。所以,传统纠纷调解中,家族会本能性地排斥“外人”介入家庭事务。一旦官府介入,两类风险随之而生,一是程序公开会导致家族私密隐私外泄,给家族荣誉带来负面影响;二是一进公堂,不管是非曲直,当事人双方都得下跪磕头,家长还会遭遇官员的训斥,无疑是自取其辱。冯・古利克教授认为,当事人一践公庭,就下跪磕头甚至挨板子、被训斥,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可以有效防范民间滥诉、缠诉,节缩治理成本,减少治理风险。但如此施为,无形间却增加了家族、家庭的内部治理成本与未来风险,更让一个家族蒙受道德差评。为了维系基本人伦,保护家庭隐私,降低诉讼风险,传统中国一般采取两种措施,排除或限缩公权、公法介入家庭事务:一是将家庭纠纷中的民事纠纷如“田土细事”交由家族初级审判权审理裁断。费正清教授断言中国古代“几乎没有”民法,只有老百姓避之唯恐不及的刑法,显然是忽略了民事案件的内部自我消化与处分规则。二是将诸多涉刑案件设定为身告罪亦即自诉罪,非经当事人启动,官府不得介入、审理、裁断。此种设计无疑承认、强化了家庭、家族的自决权、自治权。第二,民与官。因为制度供给不足、信息不对称,证据开示制度不健全,加上官员的个人偏好和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家族纠纷进入公堂,当官理断,如果遭逢贪官、昏官,极有可能产生双方甚至整个家族都难以承受的高成本、高风险,这就是传统民间视为畏途的“官断十条路”。即便遭逢清官,风险一样存在。因为清官可能清廉明察,也能辨明是非对错,但他判决的依据只能是理和法。但家从来就不是一个讲理说法的地方,而是由爱心、包容组建起来的组织体,讲的是奉献、忍让、宽恕,而不是单纯的是非公道。唐代有个书生杨志坚,琴棋书画无一不精,可谈到挣钱养家,就一无所能,诗书满腹却家徒四壁。妻子受不得饥寒和冷眼,要求离婚。杨志坚写下了《送妻》诗,答应了妻子的离婚请求,但其中有两句却明显写出了心中的不平:“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划船的渔夫都知道划过幽暗的溪谷就能见到明朗的天光;我前妻却从不相信读书人有出人头地、扬眉吐气的那一天。杨志坚的妻子只知道家里今天缺柴米,明天缺油盐,想打个酱油都没一个铜板。于是拿着这首诗去找临川内史、大书法家颜真卿,诉请离婚。颜真卿看了这首诗,很感慨,也很愤慨,先是温言劝诫说,你老公有这样的诗才,哪会没钱没官,只是暂时明珠落尘,屈居下流。本意是要这女人放眼未来,看重夫妻情义,忍一忍就否极泰来。哪知道这女人求去心切,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坐在小三轮上笑。大书法家忍无可忍,严词谴责一番。但夫妻情分强求不得,法律也不禁止女人提出离婚,只好判决两人离婚。第三,情与法。清官凭借的是法律,是惩恶扬善,但法律调控的仅仅是超越人性底线的行为,比如杀人劫财,比如虐待老人,而不是一般的性情不合甚至家务纠纷中的细枝末节、鸡零狗碎。比如婆婆公开刁难儿媳,儿媳私下诅咒婆婆,婆婆状告儿媳不孝,要官府治罪;丈夫谴责妻子不贤惠,夫妻怒目相向,对簿公堂,要一拍两散。这时候,如果官员大笔一挥,判处不孝大罪或判决离婚,那他就绝对是昏官而不是清官。因为他不知道,人家婆媳之间有剑拔弩张的时候,也有笑语对谈的可能;夫妻之间有大打出手的时候,但一夜和解更是常态。更重要的是,法律判决可以严惩儿媳不孝,可以分开一对“怨偶”,但最终撕裂的是人伦,毁掉的是一个完整的家。以牺牲婚姻、家庭来换取自己的清正明察,这不仅背离立法的宗旨,还很不人道。所以,古代官员对家庭纠纷慎之又慎,特别是对于夫妻离婚更奉行一个原则: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段婚!神明有没有,那是茫昧难明的事,要是毁婚破家,那就是败坏人伦,天地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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