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一、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二、申请人的顺序限制不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三、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一百八十六条 撤销判决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二者的区别为: 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具体如下: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 人民法院公告
(1)受理法院: 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
(4)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 宣告失踪的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应诉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 年时限的限制。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定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1)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 定继承)
(三) 死亡宣告的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时的申请无顺序。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 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 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者的区别为: 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具体如下: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 人民法院公告
(1)受理法院: 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
(4)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 宣告失踪的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应诉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 年时限的限制。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定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1)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 定继承)
(三) 死亡宣告的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时的申请无顺序。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 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 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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