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代的犯人都是被刺配到x(x)州,是不是在...


对于发配的地点,在宋初是将罪犯发配到西北边境地区服军役,后改发配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和岭南一带。如《宋史・刑法三》记载:“太宗以国初诸方割据,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多亡投塞外,诱羌为寇,乃诏:‘当徒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缘边诸郡。’时江、广已平,乃流南方”。真宗时将配隶的距离分为500里和1000里以外两等,如咸平元年(998年)十二月二十日诏:“杂犯至死贷命者不须配沙门岛,并永配诸军牢城,凶恶情理重者,审刑院奏裁。”咸平四年七月五日又诏:“福建、广南、江浙、荆湖远地,应强盗及持杖不至死者,依法决讫刺配本处五百里外充军。”真宗以后,对重罪犯人及累犯之人皆刺配远恶州军或沙门岛。如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五月,知升州张咏建言:“当州水陆要冲多有凶恶之辈放火为盗,准诏刺配潭、贺州充军讫。检会旧条,累犯恶迹者禁身奏裁。请应自来凶恶之人犯杖罪十次、徒罪七次、或犯徒杖罪作贼、违逆父母五次,及厢届与凶恶通情骚扰侵凌人者所犯杖罪三次,及犯侵扰人至徒一次者,并许刺配登州沂密、福建路州军充军。诏须累犯凶恶合申奏者及放火盗窃案财杖讫刺面配一千里外牢城。” 到南宋由于版图的缩小,盗贼塞路,很长一段时间里强盗贷命之人,都是配军重役使唤。配地等次有十四等,但,实质内容与北宋并没有大的变化。具体而言南宋时大致分为海岛(沙门岛)、远恶州军(琼州、万安、昌化、朱崖)、广南、3000里外、2500里外、2000里外、1500里外、1000里外、邻州、本州牢城、本州州城等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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