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是指哪十恶?

“十恶不赦”一词用量最多的时候要数文革时期了。“十恶”一词最早于北朝时的《齐律》,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十条重罪。当时,把这十条重罪称为“十恶”是不能赦免的罪行,到了隋唐以后就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归结起来,这“十恶”是: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和内乱,笼统地看这十大罪的字面,就能看出点意思了。 这十条“罪恶”的具体含义是:   一、谋反。指的是以各种手段企图推翻封建政权的,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三、谋叛。指叛国罪。这与谋反有明显的不同,谋叛是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   四、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五、不道。杀不应该处死因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   六、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八、不睦。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   九、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十、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十”在语境中是“最多”、“全”、“满”的意思。“十恶不赦”,就属于恶贯满盈了、罪恶滔天、罪大恶极、不可宽恕的人。
十恶最早来源于隋开皇定律时,将《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稍加改动,定名为“十恶”,是十种严重危害封建特权、危害封建纲常伦理的犯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十恶中的有些条目早在周、秦、汉时就已出现。如《尚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三环即三原,意为可原宥)汉《九章律》中亦有“不道”、“不敬”的条目。  到了南北朝的北齐,制《北齐律》,第一次将“十恶”中的各个条目归纳在一起,列为“重罪十条”,即:  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  隋时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并将其中的叛、降两条合并,另增不睦一条;又在前三条上各加以“谋”字,成为谋反、谋大逆、谋叛(“二人对议是为谋”,不需要具体的行为,只要有‘谋’就够成犯罪);在不敬条上加“大”字,成为大不敬。其后历朝也都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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