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严刑峻法而无赎刑之制?

赎刑的起源和发展。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尚书・舜典》
赎刑是一种刑罚的制度,即以财物赎罪,它始于上古时期,正如上述《尚书》中所记载,意思是(舜)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罪人,用鞭打作为对官的刑罚,用木条打作为学校的刑罚,用“金”作为赎罪的刑罚。
而此处的“金作赎刑”或是这一词语的最早出处,此外,《朱子大全・舜典象刑》亦记载: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也就是说,犯罪之人如果能够缴纳足够的“金”,便能赎罪而免于刑罚。
当然,至于什么样的罪责可以用来“赎”,那也是有规定的,《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意思是如果要对五刑定罪或者五罚定罪的疑案的犯人进行赦免时,要详细察实才行。
舜帝雕像
当然赦免或减轻罪责是有条件的,即缴纳罚金,根据所定之罪的不同,用来赎免或减轻罪责所缴纳的罚金也不一样,可以分为一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一千锾金等不同等级,而这里的“锾(音huán)”是指古代的质量单位,即一锾等于六两。
不过这些典籍中所说的“金”,应该还不是黄金,而是黄铜,正如唐初十八学士之一的孔颖达对“金作赎刑”注疏时所云: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当然这也说明了赎刑在各朝各代中的应用是很广泛的,只不过相对应的“金”有所区别。
到了后来,“金”还可以用物来代替,《国语・齐语》中记载: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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