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天理、国法、人情”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内涵

据说,山西平遥县城的县衙是中国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县衙之一。县衙分为大堂和二堂。大堂审理刑事案件,摆设着各种刑具,县太爷座位顶上偏后有一块匾,上书“明镜高悬”。二堂用来审理民事案件,陈设也简单,二堂里也有一块匾,上书“天理国法人情”,但与大堂不同的是,这块匾挂在县太爷座位的对面。 我感觉,二堂的这块匾里面包括了很多内容。 首先,大堂的“明镜高悬”匾挂在官员的头顶背后,面向天下,是给天下人看的,希望天下人相信自己如明镜般光明。县衙二堂上的“天理国法人情”匾挂在县太爷对面,是给县太爷审理民事案件、作出裁判时看的,它的作用可能在于时时提醒县太爷,该用什么样的标准裁断百姓之间的纠纷。 其次,中国古代也有西方所谓的“自然法”,中国的自然法就是“天理”。在古代人心目中,“天理”是最高的,是不能违背的。比如,国人将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称作“伤天害理”、“天理不容”。在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杨三姐告状》里,杨二姐被其丈夫下砒霜毒死,结果杨家就发生了一系列蹊跷的事情,人人担惊受怕。这个时候,有人就说,“我又没有做伤天害理的事情,我怕什么?”“天理”的内容很广,调整着古代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相信“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的说法。 第三,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国法”的地位要次于“天理”。在现在,依然如此。比如,不孝。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调整成年子女与年老父母日常关系的,主要不是婚姻法,而是所谓的“孝道”,“孝道”就是“天理”。在义愤杀人的场合,“国法”和“天理”的关系紧张到极点。杀人该偿命,这既是“天理”,也是“国法”。但是,为了清除恶霸而义愤杀人,符合“天理”但却是违反“国法”的。因此,义愤杀人者尤其是因此而铲除恶霸者,尽管是“国法”的囚犯,但却是“天理”的英雄。这就涉及到下面的问题。 第四,“国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天理”。中国传统文化里劫富济贫的梁山好汉,用“国法”的眼光来衡量,可能会有截然相反的界定。这些梁山好汉,基本上都有偷盗、抢夺、抢劫、打架、伤人放火甚至杀人的记录,而且非法持有枪械,处处和合法政府作对。因此,如果依据“国法”,从个人来讲,恐怕都要有刑事责任的承担;就整体而言,那肯定就属于非法组织了。但是,为什么梁山好汉无论从个体还是整个组织,在中国百姓心目中一直具有至高无上的、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呢?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当时的法律违背“天理”而缺少正当性,不具有法律的权威,当然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可。可见,在中国古人的理解中,“天理”是要高于“国法”的,“国法”要取得正当性,需要服从于“天理”。这也就是所谓“恶法非法”的道理。 第五,制定、适用“国法”时,要考虑“人情”。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不是能够很清楚地区分什么是“天理”、什么是“人情”,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天理”和“人情”也是一种规范。无论立法者还是适用法律的人,都需要既考虑“天理”,也考虑“人情”。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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