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典故是什么?

典故:
春秋时期,大哲学家老子认为人世上的一切都符合一种宇宙自然规律,这种规律控制着整个宇宙的演化,任何违背这种规律的人和事物都会遭受相应的惩罚,这正是《道德经》中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出自:老子的《道德经》第七十三章。
原文:
勇于敢则杀,勇于不敢则活。此两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恶,孰知其故?是以圣人犹难之。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应而善应,不召而自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出自《老子》。意指天道之网宽广,谁作恶就要受到惩罚,它看起来很稀疏,但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后来,“天网”之意从“天道之网”,逐步演变成“法律之网”,常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网”,《辞海》解释为“刑法”。《采史・太祖纪三》:“尧舜之罪四凶,止从投窜,何近代法网之密乎!”。此时的涵义,已然演化成:刑法多而面宽,任何人都逃脱不了它的惩罚。汉高祖刘邦,以六条定天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备受推崇,为汉室的千基伟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纵观我国漫长的封建发展史,从秦始皇一统江山以来,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被确定,几千年绵绵延续下来,产生了极为深厚的“人治”观念积淀。由于“人治”,统治者可以姿意对违反自己意愿的人,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出入人罪,滥施刑罚,而不问此人是否真正触及了刑法。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所说:“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应当小心,毋使意在警戒的法律变成严酷的苛政。他们也应当注意,不可降下《圣经》上所说的那种雨:‘他要向他们降下网罗之雨。’因为滥用刑法便是在人民身上降下网罗之雨。”在“人治”的背景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常常导致统治者滥施苛政,在“疏而不漏”的口号下,会有那些并未触法的人们受到刑法的惩罚。如我国宋代民族英雄岳飞,就受奸人陷害,因“莫须有”的罪名被冤杀;我国清代大兴文字狱,有人因“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的即兴议论而身首异处。这些对于当时的统治者而言,他们认为并无不妥;对于被冤狱的人们而言,因为人治力量的强大,自身法律意识的缺乏,虽蒙冤而无回天之力。正因为如此,无论王朝如何更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却一直流传下来。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代表人民的利益,逐步制订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不可谓不完备,规定不可谓不详尽,涉及的面不可谓不宽广。刑法就像一览表一样,规定清楚明了,人们对于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一目了然。“法网恢恢”乃是现实的真实写照,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然而,无论法律的网多么“恢恢”,却不再是“疏而不漏”。因为1997年修改刑法时,取消了类推规定,增设了“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公民只有触犯相应的法律条文,依法应当负相应刑事责任时,才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没有触犯刑律,那么不管“法网”多么“恢恢”,都不应被处罚。 在当前,无论是在法制宣传上,还是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使用频率仍然很高。笔者深以为不妥。现在已经进入法治社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已列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再提“疏而不漏”,显然与法制社会不相符,与浓厚的法治氛围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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