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为什么推行监察官员权重秩卑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所谓“人众”,不仅是指监察官员在政府机构编制中占有相当比例,而且兼负监察职责的官员往往更多。所谓“秩卑”,指监察官员品级较低。明代的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同地方的芝麻县官,给事中则仅仅只有从七品;“权重”则是说监察部门的权限较大,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职广”则是说监察的职责、对象、范围十分广泛;而“位显”是指监察官员的地位显要。“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的好处是保证监察官员能够无所顾忌,不畏权贵,独立行使监察、惩处大权。注重对巡视官员的考核和奖惩。如西汉对官吏考核分为两大系统:一是纵向的,中央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县,县考核乡、里、亭,这是上下级的层层负责制的考核,称为“上计”制度;二是横向的,是中央各部门,地方的郡、国、县的长官对所属僚佐的部门负责制的考核。而考核伴随的就是奖惩。如明代考满法规定: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罢。“考察”后的处置是:贪、酷者削职为民,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办;疲软、不谨者免职,但可以保留官员身份,“冠带闲住”;老、病者致仕;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职使用,或保留品级调闲散部门任职。这样做有利于改善吏治、改善政治,对惩治贪污、惰政等腐败现象无疑了产生了积极效应。
历代监察官员“秩卑”但“权重”,可独立行使监察权力。而且权力很大,几乎无所不察,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不受牵制,依法监察。这样的政策极大地刺激了监察官吏的积极性,使他们勇于纠举,敢于弹劾,促进了监察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监察机关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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