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 在当代西方人权学者看来,人权概念是人权学说中最为困难、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 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有X的权利。这里包括五个因素:①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②权利的性质;③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④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⑤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他认为,在这五个因素问题上,每一个都有争论。 瑞士法学家、汉学家胜雅律对人权一词中的“人”,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前,西方国家所讲的人权中的人决不是指普遍的人,不是指“每一个人”,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把妇女和奴隶、有色人种排除在“人”的概念之外。1948年以后,从理论上讲,人权才是“普遍”的,但理论和实际之间仍有矛盾,“人”这个词仍然模糊。 很多西方人权学者在分析人权概念时,经常引用美国法学家W.霍菲尔德关于分析法律权利一义务概念的学说。按照霍菲尔德的学说,通常所讲的法律权利这一概念,是极为复杂的,它包括了以下四个概念,即法定的自由、要求(或译主张)、权力和豁免。有的人权学者更进一步认为人权就是伦理的自由、要求、权力和豁免。 一般地说,西方人权著作中对人权下详尽的定义是罕见的,对人权概念提出简单释义或定义则相当多。就共同的观点而论,最明显的是以下两点,其一是大多持有人本主义的思想基础;之所以有人权就因为是人。其二,大多主张人权是一种道德(或伦理)权利。除非后者由实在法(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才同时具有法定权利的性质。人权概念是怎样产生的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最初是17、18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而提出来的。 17、18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越来越不满足于他们在政治上受歧视的地位。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掀起了启蒙运动。他们提出:人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是违反人性的。 随着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这种“天赋人权”的思想相继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先把“天赋人权”写进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该《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此后,各国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将人权载入宪法,人权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象征。 资产阶级反对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反对将权利诉诸神性,而主张诉诸人性,并从人性中引申出自由、平等的人权,这在当时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但是,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概念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封建的等级特权被打倒了,但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被合法化了,广大劳动人民被排除在了“人权”之外。所以,从资产阶级提出“人权”概念之日起,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也开始了争取自己的真正人权的斗争。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补充】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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