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总抓手是什么


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这一目标,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总目标的确立,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有了这个总抓手,才能提纲挈领、纲举目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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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总目标应突出把握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重要支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张鸣起:坚定总目标 明确总抓手
 一、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突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新概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一个新命题、新目标、新要求。过去,我们党一直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其目标要求则是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7年 9月,党的十五大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0年底如期形成。在此基础上,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求。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和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建设目标。“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其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律体系是一个是通过立法形成的单一的法制体系,亦即法律规范体系,从根本上说是立法的目标要求;而法治体系则是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和规范、实施、监督、保障等各个环节在内的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体系,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字之差,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标志着我们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步伐。  二、全面认识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5个子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即能够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有机有效衔接,协调高效运转,持续共同发力,实现效果最大化的法治实施系统;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即监督主体齐全,监督职权、范围、内容合理,监督程序科学,各监督主体分工明确,工作协调配合、无缝衔接,实现全方位有效监督的治监督系统;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的包括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坚实的人才保障和物质条件、浓厚的崇法尊法的意识与法治精神,以及完善的褒奖和惩戒机制等在内的法治保障系统;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即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紧紧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紧紧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存在的前提和运行的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虽然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有一定的路程。这就要求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包括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生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政府是执法主体,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是治国理政的铁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这就要求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确保宪法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监督制度和责任机制,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法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和体系,离不开一些基本的条件和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这就要求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树立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等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就要求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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