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


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文章标签:

本文链接:https://www.u1e.cn/baike/a/8a73cfaef84fac12431688e4 [复制]

猜你喜欢

歇后语大全

还没有人回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