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规定黄色的就是违法的


游览了一些“不健康”的内容,如果只是游览的话是不构成对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反的,另外,我国网警不会对居民一个个进行监控,要进行监控的一般要进行申请,符合法定的程序,所以只要你遵守公序良俗,不进行传播的话是没有事的,你具有视听相关内容的一定程度的自由。因此,不是规定”黄色的就是违法“,表述错误。法律分析从刑法角度上来说,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信息“所规定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也需要符合”传播“的特点,只是游览并不会构成”传播“。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有详尽的解释,首先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具体请见相关规定,需要达到一定的点击量、访问量,对数量也有相当的要求。在“以牟利为目的”的相关规定基础上,“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需要达到更为严重的程度,一般是数量的两到三倍,详见相关文件,在此不予赘述。最关键的还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上的处罚都是建立在“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等行为基础上的,只是游览并不构成对相关法律的违反。本质上,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一定程度上的行为自由,该自由并未受到严格约束。但黄色视频不利于身心健康,最好少接触,做一个积极阳光的公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有关。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保护人们利益的,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利益,且妇女和男子的社会地位是相等的。社会上出现了卖淫业毫无疑问是与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立场是相悖的(这也就是我国不能象国外那样采用执业证的原因)。同时,卖淫业的兴起并因为政治原因而无法有序管理直接导致我国性病(含艾滋病)的传播速度据称达到了每年30%的递增力度,且黄赌毒经常是相伴而生,如果不进行“扫黄”治理会成为社会的公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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