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古文,语出韩非子对商鞅强调“轻罪重罚”,主张“以...

韩非对商鞅重刑思想的发展法家是战国时期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学派。战国初、中期的法家被称为前期法家,战国末期的法家被称为后期法家。商鞅是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其法治理论和实践奠定了法家思想的基础。韩非是后期法家的主要代表,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对商鞅的重法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他发展了商鞅的重刑主张,在厚赏厚罚、毁誉相当的基础上,进而强调“求过不求善”,严刑重罚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韩非看来,“刑赏二柄”是推行法治的最有效手段。如何施刑,商鞅和韩非都主张重刑。怎样行赏罚?商鞅基本主张轻赏少赏。如“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治国刑多而赏少”。商鞅认为赏是对刑的辅助:“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韩非先是主张厚赏,理由是“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以后他又强调少赏,因为“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上;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上”,以此响应商鞅的“重刑爱民”论,还因为“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韩非的这种变化,说明重刑走向极端,必然会导致轻赏少赏⑤。2.韩非是商鞅以刑去刑思想的维护者。韩非在商鞅的基础上继续论述重刑的理由。“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对比分析重刑与轻刑在制止犯罪方面的作用,以为重刑比轻刑更能制止犯罪。重刑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处罚罪犯,而且还为了预防犯罪,“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重刑打击盗贼之类的重大罪行,威慑教育国民不要犯罪:“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刑罚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对国民的统治,而不是为了消灭国民,因此“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韩非虽然意识到法不可避免地有其副作用,“法有立而有难”,“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即使是先圣也不得不承认“规有摩而水有波,我欲更之,无奈之何”。但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对犯罪行为只能严惩不贷,决不能心慈手软,更不能姑息养奸。“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不唯如此而且要“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重刑可以达到“以刑去刑”,轻刑反而招致“以刑致刑”,因此,重刑比轻刑更能制止犯罪⑥。3.“法无等级”与“法不阿贵”思想,是韩非为实现其法治目的,提出的最激进的主张,他在《有度》篇中这样表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敢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遗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同样的思想在商鞅那里被表述为“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及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从以上两段话中可以看出,商鞅首先提出“刑无等级”思想,商鞅进一步将其发展为“法不阿贵”。应该说,这种思想是作为三代盛行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直接对立面而出现的,它的矛头直接指向的是贵族特权。因此,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跨时代的意义,为后世人们反抗法外特权奠定了理论基础,应该予以充分肯定。4.商鞅提倡重刑主义,反对儒家的德治主张,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宣扬“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同时也不否认道德有一定的作用,而且按照他自己的法治学说论述了道德的作用。商鞅说:“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德,德生于力”。承认道德的感召作用,但具有感召作用和道德不来自于君王的品行而是来自于君王的强力,而君王的强力又来源于刑罚的威慑。因此,商鞅进一步指出:“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在商鞅的眼里,德只是刑的派生物,实行刑罚可以形成在以法治国的环境下的道德风尚,“以刑杀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不仅刑能生德,而且暴也有义。商鞅的“德生于刑”是为其重刑主张辩护的,过于极端,近似诡辩,因而为韩非所不取。韩非把刑德称为君王操纵国民、统治国家的“二柄”,“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虽然将刑德联称的时候还有先刑后德的序列,还是反映出韩非比商鞅更注重德,至少是没有认同商鞅的“德生于刑”的观点。同时应指出,杀戮并非刑的全部,庆赏也只是德的部分内容,韩非没有就此深入论述如果加以拓展,就有可能进一步提出“刑主德辅”之类的口号。韩非之所以比较注重德的作用,可以从其师承关系找到一点答案。韩非师从荀况,荀况是一个“礼表法里”的儒家,荀况的“隆礼至法”思想对韩非有着潜在的影响,加上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于是韩非尾随荀况的“隆礼至法”而将“刑德”联称。荀况能引进法家的某些观点改造儒家学说,韩非就难以完全排除不受经荀况改造后的儒家学说的影响。但是,韩非毕竟是法家,从来就没有放弃法治主张。他虽然将刑德联称,但仍然鼓吹“不务德而务法”,信奉“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⑦
公孙鞅制定的法律对轻罪也要重罚。犯大罚的人重罚难以再去冒犯别人,但是有小过错的人容易轻视自己的过错,(如果不这样罚的话),轻罪就容易滋生重罪,这是治人的道理。如此,小的过错不会产生,重罪不会酿成,人们便不会犯罪,祸乱也不会来临了。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难:困难 之:取消独立性而小过者之人所易去也,去:轻视;易:容易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 无:不 离: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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