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后如何确定当事人

1.被告死亡的案件,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时依法终止诉讼。
2.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的,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
(1)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里,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2)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3.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案件的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律尊重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简单的不论其意思表示,而一概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尤其是在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参加诉讼情况下,不能将不同意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但是,案件的处理与该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依照本条规定,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承担诉讼,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继承人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继承遗产,也就不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等待被告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如果经通知参加诉讼,依法变更被告。如果经通知,其继承人不参加,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可以强制执行被告的遗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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