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死狗 民事诉讼案例

2001年8月13日上午,沈阳市出租车司机任明辉开车送客行驶至皇姑崇山路往塔湾交通岗转弯时,撞死郭桂发的一条狗,双方协商未果,郭桂发起诉, 经过沈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撞死的狗价值2.3万无。皇姑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或其他事故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宠物狗的管理人护理不当”,所以应当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任何公民不得侵害国家、集体、他人财产”的规定,认为“狗毕竟是主的财产,所以损害后应该赔偿”,同时,出租车司机任明辉因为在驾车过程中“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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