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春秋》决狱?

在汉代,除依法律法令断狱以外,在司法实践中还直接引用(春秋》这部书的内容作为判决案件的根据,这就叫做《春秋》决狱。《春秋》,是由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春秋》一书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产物,是为稳定固有的君道、父道、子道、夫道、妇道,挽救礼崩乐坏的瓦解之势,进而达到维护尊尊、亲亲、男女有别的三代礼制而作的。在这本史书中,基本指导思想与判断是非、善恶以及贤或不肖的根本标准,就是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学说。后世儒生把它奉为经典著作,书中的许多观点也被当作不可怀疑的教条而被代代遵循。董仲舒首开《春秋》决狱之先河。西汉中期,社会的发展给儒家学说的传播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此时在立法领域,儒家思想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因为汉朝的主要法典,大多数是在汉初武帝独尊儒术之前集中制定的,均继承了秦律的许多内容,法家的痕迹非常明显,而这些法典不可能很快地改变。因此,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生们开始以《春秋》解释现行的法律,直接用于指导审判,既符合地主阶级的利益,又适应了当时的政治形势和君主的需要,因而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肯定和倡导,从此引经断狱之风盛行。董仲舒撰写的《春秋决事》在当时的审判实践中被广泛引用,以致董仲舒老病致仕在家,朝廷每有政义仍派人向其问得失。从此,开始盛行了对中国封建法律影响极深的春秋决狱的风气。《春秋》决狱的核心在于“论心定罪”,就是根据《春秋》的精神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确定其是否犯罪。具体标准是:“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论心定罪”原则所强调的是主观“心”的好坏,而“心”好坏的标准又是儒家的伦理规则。《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是补充立法的行为。但是,用主观因素来确定罪之有无、刑之轻重,在司法实践中极容易把主观归罪推向极端。总的说来,“春秋决狱”是以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为准绳,随心所欲地解释。文意深奥的经书,以宣扬统治者所满意的法律意识,因而得到统治者的倡导,使得儒家经典被法典化,成为约束人们实际生活的行为规范。同时,也应该看到实行“春秋决狱”,在客观上起到了折衷立法和社会现实需要冲突的作用。经过长期的春秋决狱活动,许多儒家道德观念被直接赋予法律的含义,使中国封建法律的懦家化程度越来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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