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衙门断案有“四救四不救”原则,哪一条最让百姓...


清代的司法制度规定,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必须要按级审理,即民人所在地为县就要到县衙递交状子,不能越级到府或是省。否则,即便是有理也要按僭越之罪接受处罚。因此,州县衙门成了第一级司法受理机构,与百姓接触最多。
因此,州县基层官员就握有很大的司法权力,各级官员办案也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规矩,其中影响最广的便是“四救四不救”。那何谓“四救四不救”呢?纪晓岚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里就讲述了刑名师爷们心口相传的办案“四救”口诀,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
“救生不救死”,意思是死去的人已经不可复生,而负责审理的人将活着的人杀了抵命,便会多出一条人命。所以要想尽办法用较轻的律法来判处他,比如原是斩立决的可以判为斩监侯,以此来减少所谓的“罪孽”。至于死者是否蒙冤,就不用过多考虑了。
“救官不救民”,这就比较好理解了,封建时代官官相护是官场的生存法则,百姓和官员闹到公堂之上,审案之人必救官员不救百姓。如果百姓不服从判决,向上级控告甚至到京城告御状,这时就更要救官了。道理很简单,一旦冤假错案得以平反,那么,所有涉案的官员将会受到牵连,福祸不可测。相反,上告的百姓如果得不到申张,最重也不过是得个充军流放的罪名。
“救大不救小”,这是官员之间犯罪适用的法则,是指官员犯了罪,宁救大官不救小官。因为同样的罪,如果罪行由上一级官员承担,其受到的惩罚就越重,而且受牵连的人也会越多,如果把罪责都推给低级的官员,那么结案也更为容易,至于小官有没有冤屈,就由不得他了。
“救旧不救新”,是说旧任官已经离任,他如果有案子未结或是落下亏空,把他扣留下来恐怕也不能偿还或者结案;而新官刚上任,要他承担责任,他会勉强接受,至于新官任满后,也将由下一任官员承担过失。这一条其实也是为了所有官员着想,是不可违背的潜规则。
对于百姓来说,后两条没有利益关系。而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民不与官斗也是由来已久的习俗,民告官发生的概率基本也不大。唯独“救生不救死”这一条有违常理,百姓也最为痛恨。杀人偿命是最基本的常识,如果遇害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官府和朝廷的威信就不能维持。
对此,清代历代皇帝都有相关的旨意严令地方不得“救生不救死”。道光二十七年,即将赴任四川按察使的张集馨谢恩时,道光帝就叮嘱他不要听信“救生不救死”的说法,曰:“汝到任时,要自拿主意,不要听劣幕救生不救死之说。彼何等学识,不过以积德行好之说劝人,不知死者含冤,凶徒漏网,这才是真正造孽呢!”
有清一代“救生不救死”对司法审判有着很大的影响。按例,每年秋审时,各省都要按照刑部的要求,将重犯分为情实(秋审时处死)、缓决(缓期执行)、可矜(指情有可原)、留养承祀(独生子父母健在犯死罪不处死)四种类型。
不过,各省上报的重犯中,真正被判为情实的很少,即便是罪不可赦之人往往也会归入缓决一类。这么做,实际上并不是各省督抚都有爱民之心,更不会有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想法,而是另有原因。
因为清代有规定,各级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轻罪重判的处分要远远大过重罪轻判。照例,刑部执掌天下刑狱,会对地方上报的审判案件再次审核认定,一旦发现有轻罪重判的例子,只要有一例便会受到处分;而重罪轻判则不同,五例才会受到处分。正是因为如此,各省督抚才会奉行“救生不救死”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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