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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洪武元年的律令,有的不载于律文而详备地记载在法令中,司法官可以援引为证,请示皇上然后施行。凡是违反律令的都处以笞刑,有专门圣旨的临时断罪,律令不载的情况,不在此例。主管官吏擅自引律令比附,导致判罪有轻重出入的,按故意加罪于人论处。罪行没有正式律文,就可以引用律可比附的条律拟定罪名,关达刑部议定并上奏皇上。如果擅自判决,导致判罪有出入的情况,按故意判错别人的罪论处。
根据洪武元年的法令,有的条律没有记载到法律中却是从命令中来的,法律部门可以援引它(有的条律)为证据,请示上级然后施行就可以了。凡是违反法令的人处以鞭刑,特意下旨临时决定罪责大小,不根据现有法律条令的情况,不能跟其他的情况一样。有的衙门就用这样的律条,导致了判决有重有轻,按“故入”论处。(这个词我也不明白,可能是古代的罪名)。犯罪物证具备,就可以援引法律来判断(“比附”有特定意思,法律专有词,建议你去法律史学术网查看),拟定罪名,向上级汇报讨论决定。如果就(指没有上报)就判决,导致判决有错的人,以“故失”论处。你去看看:http://flwh.znufe.edu.cn/article_show.asp?id=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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