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可以从孔子所建立的学术系统内的“理分”概念上来理解,不能单纯的从字面上理解为孔子赞同自私,赞同徇私。从他的学说里,孔子未提出过“分”字,所以可以先从一个类概念入手,即“正名”。
孔子的儒家理论建设的历史诱因是政治方面的,所以孔子的初始建立即在实践旨趣上。在他的观点里,他认为政治破碎,周礼崩坏的原因是因为“侵权”,即《论语・八佾篇》:“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要怎么样才可以不“侵权”?――“正名”,即“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缺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以上即是政治领域内的“正名”观念,由此已经可以看出孔子虽然没有说“分”,但是从“正名”意识里已经有了“分”的概念。
父为子隐...本句即《论语・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以说孔子认为父子之关系在于各尽父子之理分(与“正名”里君君,臣臣类似)。“正名”是政治领域说“理分”,此就一道德生活说理分,即上升到一纯理论问题――价值意识之具体化问题。
【先展开论述“价值意识具体化问题”的意义。男女同工,那么重体力劳动下男女是否同工?如若抽象之公平概念,即男女同工,但现实具体之公平问题下即个人体力不同。推而则抽象之公平概念与具体之公平概念不同,亦是价值意识具体化之意义所在。】
那么在攘羊问题里,孔子也意向在于将事情要落入具体事例中,即每一人在每一事中,有不同任务及义务,故不能以“证人之攘羊”为“直”。在此句话中,所涉及的问题有二:1、具体理分之肯定,即孔子本意,价值原则之判断。2、关于“父子”问题之看法,即与孔子所生社会相关,特殊社会中的特殊说法。后者是社会造成的即时思想,前者则是适用于任何一社会的抽象概念。
总之,孔子的“直”,本质是在说价值即具体理分之完成,所以每一事是否合理,须就理分而言。父为子隐也好,子为父隐也好,隐不隐跟社会风气之类有关,但是直背后所代表的理分概念本旨才是重要问题。即是孔子为儒学之价值理论奠立的基石。
上述说法参考了劳思光先生的《新编中国哲学史(一)》三联书店版,第三章第二节。
这是《论语》里面,孔子的话,缘于有人问“一儿子犯了罪,父亲把儿子交出去,这是直吗?”孔子答:“这不是直,父子之间本来就应该是互相为对方着想,出了事互相帮对方隐盲才对,就算是犯罪这样的事也是如此,父亲把儿子交出去,跟本不是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直” 这就是儒家文化要在封建社会,尤其是孔子所处的时代,伦理亲情大于法律的角度上去理解,现在看来当然是不对的,但实际上,中国人一直是这么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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