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制假新闻是什么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8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观察和分析“纸箱馅包子”假新闻案,希望广播电视新闻从业人员,从中了解到相应的法律知识,并引以为戒。 一、何谓损害商品声誉罪 就本案来说,法院认定訾北佳故意捏造事实,编制虚假新闻,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虚假节目得以播出,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所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1.这一犯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2.这一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3.行为人必须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重大损失”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特别恶劣等严重情节。法律对“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界限没有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以上四点是构成本罪缺一不可的要件。在本案中,这四个要件是同时具备的,因此构成了损害商品声誉罪。 当然,消费者及新闻单位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有事实依据的、合理的批评和评论,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是新闻单位正当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与本罪风马牛不相及。 在我国,新闻工作者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訾北佳并非第一人。早在2003年,《南京晨报》记者钱广如就因参与策划砸空调事件,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1]辽宁电视台记者周密,参与编造梦宝床垫存在所谓质量问题的虚假新闻,2005年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处罚金2万元。[2] 二、炮制虚假新闻还有可能构成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新闻工作者炮制虚假新闻,除了可能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以外,还有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一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对本罪的认定上,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恐怖信息”只是一种列举性规定,后来的司法解释又列举了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但这并不意味恐怖信息仅限于“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突发传染病疫情”这四类信息。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应属于恐怖信息的范畴。当然,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注意将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蓄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区分,对前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 二是诽谤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传媒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传媒工具,发表虚假的、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本罪的构成,也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如果不是故意而是过失,则视情节决定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需要承担多大的民事侵权责任。 新闻工作者因犯诽谤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多。至于新闻工作者炮制虚假新闻,造成行政违法或者构成民事侵权,就更多了。 三、“纸馅包子”案对广播电视业界的启示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每个新闻媒体都必须坚守的底线,虚假报道是新闻工作的大敌。世界职业新闻记者协会伦理规范要求:“检验来自所有来源的信息的准确性,小心避免无意的错误。绝不允许故意扭曲。”《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强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真实。”而《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则把“真实”专列为第二章,从第7条到第12条,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作了详尽的规定。 然而,“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坚决杜绝虚假新闻”,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被看作新闻界的一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说是一种新闻纪律,很少把它放在法学的视角下去考量。即使进入司法程序的虚假新闻案件,大多也是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案件。这次“纸馅包子”假新闻案的判决,其典型意义就是告诫新闻从业人员:“炮制虚假新闻不是不可以被定罪判刑”,只要社会危害性严重、情节严重,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就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代法学有一个“谨慎人标准”,是指在某一方面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法律要求其应当达到“谨慎人标准”。这个“谨慎人标准”就是判断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客观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新闻媒体、记者所担负的职责决定了他们必须尽到“谨慎人”之法律义务,使新闻报道客观真实、合乎法律规范。在英国,许多媒体要求记者、编辑在从事新闻职业之前的第一堂课必须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德国,《汉堡新闻法》规定了新闻的谨慎义务
北京纸馅包子假新闻炮制者一审被判1年 新华网5北京8月12日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8岁的訾北佳,捕前系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临时人员。2007年6月间,他通过查访,在没有发现有人制作、出售肉馅内掺纸的包子的情况下,为了谋取所谓的业绩,化名“胡月”,冒充建筑工地负责人,到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十字口村13号院内,对制作早餐的陕西省来京人员卫全峰等四人谎称需定购大量包子,要求卫全峰等人为其加工制作。后訾北佳携带秘拍设备、纸箱和自己购买的面粉、肉馅等再次来到十字口村13号院。訾北佳以喂狗为由,要求卫全峰等人将浸泡后的纸箱板剁碎掺入肉馅,制作了20余个“纸箱馅包子”。与此同时,訾北佳秘拍了卫全峰等人制作“纸箱馅包子”的过程。在节目后期制作中,訾北佳采用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编辑制作了虚假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播出带,对北京电视台隐瞒了事实真相,使该虚假新闻得以于7月8日在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商品的声誉。 在法庭上,訾北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在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中悔称,自己是一念之差,一时糊涂,导演了一场不该上演的闹剧,欺骗了北京电视台,欺骗了广大电视观众。訾北佳表示愿意真诚悔罪、认罪服法,并向广大电视观众、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和北京电视台表示深深的歉意,真诚地说一声“对不起”。他还以自己沉痛的教训劝戒广大新闻工作者要引以为戒,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要步其后尘。訾北佳的辩护律师认为,訾北佳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有真诚悔罪的表现,希望法庭充分考虑。 法院认定,訾北佳作为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的临时人员,故意捏造事实,编制虚假新闻,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虚假节目得以播出,造成恶劣影响。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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